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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可以夹带请示事项吗?“在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求教这句话的对错及分析

最佳回答2022-11-27

报告不可以夹带请示事项。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报告可以夹带请示事项吗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的作用在于它是上级机关掌握情况、制定方针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下级机关取得上级机关对本机关工作的支持、指导的重要途径。

报告是以陈述性写法为主的。报告的任务和职能就是向上级机关汇报自己所做的工作,反映有关的各种情况,或提出自己的想法、打算以及某些建设性意见。实现这一任务和职能的主要手段,就是陈述,并在陈述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分析。

报告可以夹带请示事项吗

报告应当简要说明行文的原因、目的或根据,有时还要简介开展工作或出现某种情况的背景。报告缘由一般由一个自然段组成,若内容较多,可增加自然段。缘由阐述结束时,一般要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于后"等过渡语句引出下文。有的报告,缘由部分从文面上看不明显,而是体现在整个报告中,如汇报工作的报告和反映情况的报告,其缘由含义是∶一段工作已经完成,因而写此报告;一种情况已经发生,因而写此报告。这些含义并不一定在文中直接写出。

“报告”中能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扩展资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2.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3.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7.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8.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9.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10.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1
1.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1
2.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1
3.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1
4.附注。。

“在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求教这句话的对错及分析

“在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这句话是对的。因为根据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15条第4项的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报告能夹带请示事项吗?

报告和请示主要区别,报告时阅件,领导一般不需要进行批复,“阅存”就可以了;而请示领导无论同意与否都要进行批复的。一般请示资金或批准事项,尽量用请示,同意或批准的概率大一些。

为什么不能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报告,是用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公文文种,而一些报告的撰稿人却常常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完结之后,“夹带”写上请示上级机关批准或指示的事项,这些撰稿人以为这样可以省去单独写请示的麻烦,而实际情况却刚好相反。因为按规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报告,是不作批复的。

当然,也可能上级机关阅读报告发现了这种“夹带”之后,会通知上送报告的单位就有关事项另以请示行文。这样的结果,虽然比前一种情况好,但这不仅没有减少麻烦,反而给上级机关和写报告单位都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会延误办事时间。可见,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确实是不可取的做法。

在写给上级机关的报告中为什么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禁忌七: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弊端:文种误用,请示事项往往得不到批复。

请示与报告同属上行文,但二者毕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互相混淆,必须严格加以区分。 请示以请求批准或请求指示为主要行文目的,上级机关对相关请示事项必须予以书面答复,请示属于“请求性”公文;报告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为主要行文目的,对所反映的情况上级机关不一定非得给予答复,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请示只在事前行文,而报告大多在事后或事中行文。 报告类别中的建议性报告极易同请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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