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怎么开
死亡证明怎么开

死亡证明的开具,有以下四种情况:1、 在医院过世的人,只能由所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2、公民正常死亡的,凭居委会或卫生站出具死亡证明;3、非正常死亡的,如交通事故等,只能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需注意的是:人去世后不会自动注销,按照户口登记条例,是必须进行销户处理。
因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死亡证明怎么开?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死亡证明在哪里开需要什么资料

死亡证明的开具,有以下四种情况:1、 在医院过世的人,只能由所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2、公民正常死亡的,凭居委会或卫生站出具死亡证明;3、非正常死亡的,如交通事故等,只能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开具死亡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2、死者本人身份证;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
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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