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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有哪些?行文规则有哪些

最佳回答2022-11-28

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有: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有哪些

请示的使用范围

下级组织向上级机关行请示文件,常常在遇到以下问题时使用:一是对有关方针、政策、批示中有不了解的问题;二是本级职权范围内不能决定或解决不了的问题;三是工作中发生比较重大的问题自己不能决定的,或原无决定、难以处理的问题;四是因本单位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要变通处理的问题;五是因本单位党员对某一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统一,有待上级裁决的问题;六是对某项工作提出建议,需要上级答复的;七是要求分配工作任务等。

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主要包括: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行文规则有哪些?

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4.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5.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6.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7.属于主管部门职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8.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9.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10.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1
1.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1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公文工作中向上级机关行文有怎样的规则

向上级机关行为,除了要遵守公文管理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意文种要适用。通常,上行文的典型文种为“请示”“报告”“议案”,特定情况下,“意见”“通知”等文种也可以上行,但是“令”“通报”“函”“批复”等绝对不属于上行文的文种,是不能应用的;二是注意上行文要标注“签发人”,在文末还要标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上两条都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上行文不用“**单位发**号”的文号,而是用专门的文号,如请示类的用“**单位请**号”的文号。

公共行文的基本原则和行文关系有哪些

1 、行文关系的确定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1 )行政上下级关系直接的上下级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具有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关系、与各部委、各直属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实际上是业务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之间;省财政厅与各市财政局之间。(3 )相同级别关系相同级别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机关级别相同的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之间的关系;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关系。相同的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级关系。

(4 )不相隶属关系不相隶属关系是指非同一组织系统的、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上下级,也可以是平级的,如:办公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之间的关系;省财政厅与大学(地级大学)、省教育厅与省委宣传部之间的关系。2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级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和普行文四个方向。

(1 )上行文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确定其行文关系应注意:① 向直属上级行文,不可越级行文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必须是直属上级机关。如市人民(不包括县级市)的直属上级机关是省人民。

在一般情况下,市人民只能向省人民行文,如无特殊情况,不可以越过省人民而直接向行文。如果情况特殊,需要越级行文,则必须抄送省人民。② 准确选定文种,不可错用文种向上级机关行文的文种有“请示”、“报告”、“议案”和“函”。

“请示”、“报告”用于向直属上级机关行文;“议案”则用于人民向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函”一般用于向不相隶属的上级机关行文。这些文体在选择上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差异。③ 主送机关要单一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就是发文机关的直属上级机关,因此,主送机关只能写一个,不能写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即使是“函”,主送机关也应是一个,不能多头主送。

(2 )下行文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也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下级业务部门的行文。下行文确定行文关系时应注意:① 按直属上下级关系行文下行文和上行文一样,必须按照直属的上下级关系行文,不可以越级行文。如省人民向下行文,必须直接向各地、自治州、市人民,省各厅、局,各直属。不可以直接向县及县级市行文。

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可以有多个。凡是发文机关直属的下级机关,都是下行文的主送机关,但在列出下行文的主送机关时不应该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下级机关都列出来。一般说来,的主送机关可以分为两部分: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机关包括三部分:汉族区域、少数民族区域和直辖。

如向下发文,其主送机关是这样安排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其他各职能部门的下行文主送机关的排列可依此类推,如国土资源部的下行文,其主送机关可以这样排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② 文种的选择要恰当下行文的文种比较多,有“命令(令)”、“决定”、“意见”、“通知”、“会议纪要”、“批复”、“通报”等,在具体选用时要考虑准确、恰当。

要做到准确恰当,首先要注意文种与发文意图的一致性问题。比如,同样是表彰先进,发文意图不同,则选择的文种也不同,如果要给予重大的表彰,则要用“命令(令)”;比较重大的表彰,则要用“决定”;一般的表彰,则用“通知”。其次,要注意文种与机关的级别的一致性问题,有些文种不能在较低级别的机关里使用,如“命令(令)”,虽然按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机关可以使用,但在实际应用中县级机关使用“命令(令)”很少,其他非机关,如事业单位,则不可以使用“命令(令)”。

(3 )平行文平行文是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行文时应注意:① 没有隶属关系,应根据相互关系行文机关之间属于不同的组织系统,或虽属于同一组织系统,但机关的级别是相同的,这样的机关之间不能行指导性、法规性、呈报性公文,如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之间,不能行法规性、指导性、呈报性公文。如果财政部的指导性、法规性公文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执行时,则要由上一级领导机关批转,即由批转,该公文方可运作。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可行知晓性、商洽性公文。

② 文种的选择一般以函主平行文的文种主要是函,各种机关之间者可以通过函进行沟通、并商洽事宜。(3 )普行文普行文是向全社会行文,行普行文要注意以下两点:① 没有明确的行文关系普行文一般没有明确的行文关系,因为受文单位是全社会,行文与受文之间不具备行文关系。但要注意公文面向的具体读者对象。

如果面向国内外,则要考虑行文的广泛性,如果面向一定范围,要考虑一定范围内读者的接受。② 普行文的文种普行文的文种有“公告”和“通告”两种。以上文字来自网络。

公文的行文规则是怎样的

遵守公文行文规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它对行文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规定着公文传递的基本方向。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有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二类,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第三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

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第四类,非同一组织系统、专业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均为不相隶属关系。如军事机关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

根据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类型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下行文正好相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发送的公文,如批复、指示等。平行文存在于以上第三类和第四类关系类型中,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发送公文都是平行文,如函等。

行文规则这条规则要明确两点:一是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出请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应予研究答复。除了这一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

二是按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文。这一点的要求是,行文的内容应是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而不能超出,超出了即为越权。如果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不仅在实践中行不通,而且会造成政令混乱。当然,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也有公文往来,那只能是商洽工作、通知事项、征询意见等,而不存在请示、报告或布置任务的性质。

授权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是上一条规则的引申。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又不具备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权限时,这就可以通过授权行文来解决。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政府请示,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授权后,向下级政府行文。在操作中,应将文稿拟好,由本部门领导签署,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经政府领导审批后的文稿,在行文时,才能在文首或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的字样。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文都具有授权行文的性质(内部事务除外)。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以及各部门的办公室是政府和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对外行文都是代表政府和部门的,与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下级机关(部门)都应贯彻执行,可不在文首或文中标注“经***同意”的字样。联合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仍属第一条规则的引申。

同级政府与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军事机关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党委部门、军事机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之间,就某些互相有关的业务,经过会商一致后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既可联合向上行文,也可联合向下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一般规则不越级行文体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能破坏这种原则,破坏了,就会造成混乱,也影响机关办事效率。所以通常情况下不越级行文。

遇有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的事故、防汛救灾等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在现场办公中特别交待的问题,可越级行文,特事特办,但要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否则,受文机关对越级公文,可退回原呈报机关,或可作为阅件处理,不予办理或答复。不越权规则第一条规则中已明确要求按机关职责范围行文,如果有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又未与其它部门协商,或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可以单独向下行文。如果擅自行文就构成侵权行为,会造成工作中的许多矛盾。

上级机关如发现这种情况,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这类公文。现实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造成“文件打架”、“政出多门”。解决这类问题,应提倡部门之间多协商、多对话、多沟通,通过联合行文或授权行文的方式解决。

个人规则“请示”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其危害性大体上有三点:一是未经文秘机构签收、登记,成了“帐外公文”,公文的流向、处理情况不得而知,查无踪迹,成了“断线的风筝”;二是这类公文到了领导同志手里,领导同志也颇为难批,没有部门的审批意见,只能以经验、凭感觉办事,往往失去决策的科学性;不批,也有可能影响报送单位的工作;三是现实中一些单位拿着直送领导的批示件当“尚方宝剑”,到有关部门要钱要物,借领导批示向对方施加压力,引起矛盾。所以,领导同志一般不受理这类直报的请示,而退给文秘机构统一签收、登记、分办,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它破坏了公文处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乱。如果上级领导个别交办、答应的事项,由此而上报的“请示”,最好也应主送该领导所在的机关,并在公文中作出说明。收文机关在分办时,自然会把这份公文分送给这位领导同志批阅。

“请示”规则这条规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一文一事。机关或部门都有明确分工,各自只能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如果一文数事,必然涉及几个主管部门,给公文交办带来困难,即使勉强交办出去,可能谁也不愿牵头办理,造成互相推诿、扯皮。二是请示公文只主送一个机关。

请示内容是要求答复的事项,主送机关有责任研究并作出答复。相关的机关或部门采用抄送形式,以便主办机关征求意见或会。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上行文,一般情况下是汇报工作。第一部分:盖帽,写写开展工作有什么意义,然后汇报如下:第二部分:工作进展情况,取得了什么成效。

第四部分:下一步举措,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总之,有条理是基本的,语句要达意,要琢磨着怎样写能让上级看出你已经将这项工作抓出实效来了,而且放心把这项工作交给你,认为你完成这项工作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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