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有什么区别?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竞争性谈判比的是价格,谁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比拼的是综合实力,谁综合得分高谁成交。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是有区别的, 1.评标方式不同 : 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竞争性谈判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的,竞争性磋商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 2.响应时间不同 : 谈判文件发起日起,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个工作日。
当流标两次以上就可以将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如招标文件事先说明,可以在开标现场直接转,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 确可现场请示主管部]经批示后再转为竞争性谈判或磋商。 3. 适用情形不同: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有如下4种情形包括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台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但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里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有如下5种情形包括: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1.定义区别: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与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供应商数量区别: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其他应当终止采购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
1.定义: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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