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区

首页 > 百科 > 单位犯罪是什么意思?单位犯罪是什么意思

单位犯罪是什么意思?单位犯罪是什么意思

最佳回答2022-11-27

单位犯罪的意思是:在我国,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是什么意思

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单位犯罪是什么意思

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说构成单位犯罪首先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具体规定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从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的。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刑法将那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社会危害比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里的单位犯罪包括法人单位犯罪和非法人单位犯罪两种情形。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4.单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单位只能作为刑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罪名的犯罪主体,但不能作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如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重婚罪、抢劫罪、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
一.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1.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3.非法人组织。
4.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5.国家机关。
二.不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1.自然人。
2.成立时主要目的为了犯罪的单位。
3.成立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单位。


4.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5.单位组织实施了某些不能由单位构成罪名—。例如:暴力抗税罪、放火罪。

单位犯罪是什么意思


一.考察单位犯罪意思的问题意识与德国、日本尚在为法人或者单位⑴是不是具有犯罪能力而争论不休的情形不同,在中国,处罚法人即单位犯罪早已成为现实。《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刑法》第31条中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采用“两罚制”。

单位是由众多的自然人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的思想或意思,是通过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以一定的方式结合形成的,它的行为也是通过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以业务活动的形式实施的。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单位的构成要素,他的思想和行为是单位的现实组成部分,从属并服从于单位的整体意思;另一方面,他又是具有自己独立人格和思想的个体,他完全可以作为区别于单位并独立于单位的社会关系主体,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单位成员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其在单位犯罪活动中,他的行为,既可能是单位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可能是他本人意思的体现。因此,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中,首先必须考虑,作为单位业务活动而表现出来的单位成员的行为到底是自然人意思的体现还是单位意思的体现。

⑵否则,便难以认定单位犯罪。不仅如此,在我国,和自然人犯罪相比,某些单位犯罪的场合,其入罪的标准比较高,一般为自然人犯罪数额的3到5倍;对其中的自然人的处罚也比较轻,如按照《刑法》第390条和第393条的规定,自然人犯行贿罪的场合,最高判处无期徒刑,但单位犯本罪的,对自然人最高则只能判处5年的有期徒刑。因此,刑事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已经成为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思路。

⑶分清单位犯罪和单位中的自然人犯罪的界限,不仅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在判断单位业务活动中自然人的行为到底是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本人的行为时,最为关键的是看该行为所体现的是单位意思还是自然人本人的意思。在属于前者的场合,可以说是单位犯罪的体现;相反地,在属于后者的场合,可以说是自然人犯罪。


二.考察单位主观意思的具体路径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关键是,作为单位业务活动之一环的行为所体现的,到底是单位自身的意思还是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的意思,而不可能是其他。因为在单位通过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的业务活动造成了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场合,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人们都会将其视为单位活动的结果。只是,犯罪是客观侵害和主观责任的组合,即便从现象上看,可以将某客观侵害结果归结为单位自身,但在该结果不能体现单位的主观意思或者说不上是单位主观意思的体现时,仍然不能断定单位构成犯罪。

从此意义上看,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就是看该行为到底是否单位意思的体现。众所周知,无论是从单位(法人)制度的一般原理还是单位活动的实际情况来看,单位意思只能来源于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的意思活动;其中,单位领导在单位意思的形成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单位意思的形成上,“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说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国的实践也是如此理解的。有调查显示,实践中大多将一定身份人的意思认定为单位意思。

如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必然认定为单位意思,公司总经理的意思也必然认定是单位意思,分管该项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负责人的意思也是单位意思,对公司行为具有决策权的人的意思也是单位意思。⑾只是,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毕竟是和单位独立的人格主体,其身份具有二重性,其所表达出来的主观意思是否是单位自身意思的真实表现,尚有待判断。而进行这种判断的客观基础不外乎是表明单位组织体自身特征的各种客观要素。因此,在判断单位的主观要件时,不仅要考虑单位领导或单位全体成员的集体决定所体现出来的意思,而且还得考虑单位自身的固有特征,包括单位的业务范围、议事程序、监督机制、文化氛围等自身特征,特别是单位的监督机制,在判断单位组成人员的行为是否是体现单位自身意思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鉴别作用。

具体而言,在判断自然人的行为是否单位意思的体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就单位领导(包括单位代表机关的组成人员以及被授权的中层管理人员)而言,其主观意思原则上可以看作为单位自身的意思;在依照单位领导的意思而行事,结果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的场合,可以将该结果归结于单位自身。但例外地,如果单位领导违反单位自身的目标、议事程序、监督机制、习惯等,擅自决策,导致单位在业务活动中,造成侵害法益结果的时候,由于该种决策不能说是单位自身的意思,因此,单位对此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只追究单位领导自身的个人责任。这种情况,可以看作为我们常说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形。但在做这种判断的时候,必须慎重。

在单位内部,位高权重的领导者依据其权限做出犯罪的意思决定时,仅以单位内部存在防范、纠错机制为由而轻易免除单位本身的责任,只追究单位领导的个人责任,这是过于简单的做法。毕竟,在存在预防、监督制度的前提下,单位仍然能够实施犯罪,说明在该种场合,起关键作用的是单位领导而不是制度。因此,在单位领导的意思和单位自身的意思不一致的场合,应当综合权衡单位内部的权力分配和业务运作流程,综合判断产生本次犯罪的原因和抑制犯罪的机制,最终确定该行为是不是单位自身的意思体现,从而决定是不是要处罚单位。

上述见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如在“上海环通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李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中,环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伙同他人进行走私活动,超出了其职权范围,是自然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李某自然人意志不能代表法人整体意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此并不知晓,公司也没有从中获利。但是,一审法院认为,由环通公司董事会、法定代表人赋予全面负责经营管理权限的总经理即被告人李某,在其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进行进出口贸易时,以环通公司名义与他人串通,在进出口贸易中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实施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并已为环通公司牟取不法经济利益。

李某代表和实施的行为,均是环通公司的意志表示。至于公司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走私,并不影响环通公司实施走私货物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⑿相反地,在“威廉·平·陈走私案”中,被告人威廉·平·陈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系上海统一纸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当是单位犯罪。对此,法院根据以下事实,确认本案为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即“行为人威廉·平·陈虽是上海统一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但不能说其所有行为均是代表公司而为。本案事实表明,行为人进口废物是明知的,而且不顾中方管理人员的多次反对,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在公司营业执照被扣压期间擅自冒用其他外贸公司的名义,假报货物的名称,上述行为均系行为人的自然人行为。理应由行为人自然人承担责任”。

⒀这里,确认被告人属于自然人走私的关键是,被告人“不顾中方管理人员的多次反对,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在公司营业执照被扣压期间擅自冒用其他外贸公司的名义,假报货物的名称”的单位内部管理上的事实等。其次,就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而言,由于其主观意思不能看作为单位自身的意思,因此,其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造成了侵害法益的结果的时候,一定要考察其行为是不是单位意思的体现。只是,在做这种判断的时候,除了考虑是不是存在单位领导的指示、命令等之外,还必须考察单位内部的管理体系、相互之间的分工、决策习惯等内容。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一般从业人员直接听从单位领导的指挥、命令而实施行为的时候,毫无疑问,该行为属于单位的行为;在不属于上述情形,但能够证明单位领导明知、同意或者事后默认其一般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的场合,也能认定单位具有犯罪意志。

如就单位犯罪中最为常见的走私犯罪而言,单位经常进口某种货物,单位主管也知道该货物的进口税率,当该主管了解到下属以明显低于正常税率的税率向海关申报时,就不能以不知道下属的走私而逃避单位走私的责任;再如,有证人证明单位主管看见过或者经手过虚假报关单证的,也能说,单位领导系出于明知,该走私行为属于单位行为。第二,在没有证据证明单位一般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获得单位领导的明确或者具体同意或者默认的情况下,必须证明该行为在单位的概括性授权范围之内。行为人在单位领导的概括性授权范围之内实施的行为也是单位意思的体现。

如,郭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参与走私,所获利益归于公司。法院查明,郭某所在的代理报关公司和申报关税公司之间已有3年以上的�。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您好,概念特征如下: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1.单位FZ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GG、团体;2.单位FZ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3.单位FZ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单位FZ必须是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因此以下三种情形不构成单位FZ,以自然人犯罪论处:①为了进行违法FZ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设立公司、企业是为了实施违法FZ的目的,则按照个人FZ而不是以单位FZ处理。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FZ活动的,按照个人FZ处理。

③盗用单位的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按照个人FZ处理。

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吗

单位犯罪一般处于谋取利益,说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是错的。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具有以下两种情况:
1.单位故意犯罪行为;
2.单位过失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继续浏览:

上一篇:无与伦比的意思?无与伦比的意思

下一篇:敦煌莫高窟有多少个保存完好的洞窟?敦煌莫高窟现存北魏至元的洞窟735个

推荐问答

最新问答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冀ICP备1301131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