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支配权吗?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债权不是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而请求权是指能够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由此,债权不属于支配权。

债权,是指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权产生的原因还包括:
(1)单方行为。如遗赠行为。
(2)多方行为。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决议、基金持有人决议等。
(3)救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添附行为。等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物权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1)含义不同。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1.自物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
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2.权利性质不同;
3.权利期限不同。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债权队伍是直接支配还是间接支配
债权队伍没有支配权利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人要行使其权利必须请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方可实现。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什么是债权?债权的特点是什么?
债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存在的一种重要法律形态。债权是指外界单位个人欠自己一方的债,对方有偿还的义务。
比如你对外的借款,别人欠你的货款等。债权有以下特点。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法定性。
物的权利的保护无期限性。债权的特征如下。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支配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债权为有期限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所有权,财产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和关系是什么?
一.所有权和债权的关系有什么区别一)主要从两方面
1.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2.从产生途径、形态分析。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权,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财产债权化是普遍趋势,所以债权也是财产权。
1.权利主体不同,财产所有权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无需特定,而债权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体不同,债权的主体可以实物,也可以是行为,而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3.内容不同,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因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规定了债权的请求性,所以债权表现为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的作为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客体是物,所有权呈现为支配权,即四项权能,所有权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即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其实现借助他人的不作为行为。
4.权利性质不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是完全物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是不完全物权。
三)从产生的途径分析
1.合同:即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侵权行为,从而引起债权;
3.不当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债的其他产生根据,如遗赠等。所有权和债权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二.所有权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
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三.房屋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
如果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使所有权人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时,所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排除这一妨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已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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