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准备金政策的特点有哪些?存款准备金政策的特点包括
法定准备金政策的特点有:中央银行具有主动性、政策效果比较猛烈。法定准备金是“任意准备金”的对称。是指保险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必须提存的准备金。法定准备金的形式一般分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两种。

通过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在流动资产状况发生变动时稳定隔夜利率--缓冲职能;为中央银行提供了准备金需求的一个来源,从而可以补偿通过自发性因素产生的流动性资产供给--流动资产管理职能;可以被作为一种控制货币总量的手段--货币控制职能;可以被认为是中央银行收入的一个来源--收入或税收职能。
降低法定准备率,实际上等于增加了银行准备金,从而直接增加了货币供给,而提高法定准备率,就等于减少了银行准备金,从而直接减少了货币供给。因此,从理论上说,变动法定准备率是中央银行调整货币供给最简单的办法。我国属于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国家,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控制货币供给量还是主要的工具。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频繁调整主要是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频繁上调主要针对我国经济中长期存在的货币供给量过多以及由此引发的通货膨胀问题,而货币供给量过多的根源在于外汇占款带来的基础货币过度投放。央行虽然采取了其他政策工具回收流动性,但并没有完全抵消外汇占款的影响,我国通货膨胀压力持续存在,央行不得不使用被国外已经摒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作为主要的调控工具。
法定准备金率的操作过程及其特点是什么?
法定准备金率又称准备率,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之一,它是中央银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本身的安全,控制或影响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以法律形式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取的存款准备金的最低比率。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10%,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100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00万元。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拓展资料: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后,一般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准备金,剩余部分才用于放款。在大多数国家,逐渐对准备金与存款的比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即该比例不能低于某一法定数额。这是商业银行准备金与存款的最低比例,超过部分称为超额准备金率,该最低限额则称为法定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对法定准备金率的规定,最初是为了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以后逐渐把它作为控制信用规模和货币供给的货币政策工具。在经济高涨和通货膨胀时期,中央银行为了控制信用的过度扩张可以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它一方面减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用于贷款的资金、另一方面使得商业银行创造的货币减少,从而收缩银根、减少货币供给、减少投资、抑制总需求;反之,当经济处于衰退和高失业时期时,中央银行可以降低法定准备金率,以增加货币供给、增加投资、刺激需求。
存款准备金政策的特点包括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为保障客户在资金的存款提取和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与其存款总额的比率为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的意义是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后来逐渐演变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内容:1)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2)准备金可以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主体。一般只限于中央银行的存款,英国的传统做法是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冲抵存款准备金,而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也可以作为存款准备金的一部分。3)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算和存款方式。首先是确定存款类别和存款余额依据,其次是确定存款准备金的持有期限。一些计算的存款余额是基于商业银行的每日平均存款余额和扣除应付未付项目后的差额,而另一些是基于月底或旬末、周末扣除应付未付项目后的存款余额。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保证货币的正常运转情况。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保证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资金的流动性,集中部分信贷资金,调节货币供给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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