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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什么?法律渊源的含义

最佳回答2022-11-25

法律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寻求行为的根据而获得具体法律的来源,有时简称“法源”。一个法官,面临一个已经认定事实的案件,应当根据什么来判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何处寻找根据? 他所寻求到的地方即是法律的渊源。法律渊源是一个与法律实施有密切关系的概念。

法律渊源是什么

在普通法系国家,习惯与法院判决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最基本的法律渊源,而在普通法以外的地区,习惯往往被当作一种古代遗产,迟早都要让位于更为现代的方式。直到今天,包括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内的所有法律制度都将立法作为其法律生活的主要基础,只是效力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中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成为了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而在普通法系,法典编纂只是对法律的汇编整理,并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渊源是什么

法律既是社会变革的工具,又是这种变革的对象,所以法律的目的很少能够长期仅仅与某一种价值同一,不同时期,我们必须面对如庞德所说的“在法律史中似乎是没有正义的法律与依照法律的正义之间的持续不断的来回运动”。我们知道,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存在权利与义务。尽管出发点不同,但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仍在彼此接近,因为它们都要适应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的需要。比如,契约法已成为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机制;现今的大多数法律制度都在试图对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表现加以控制等。

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定义是什么

法律渊源是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那么法律渊源是怎么解释的呢?下面是我为你整理法律渊源的意思,欣赏和精选 造句 ,供大家阅览!法律渊源的意思 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 .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

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3 .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用法律渊源造句
1.从法律渊源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制度属于房地产管理的经济法范畴,而不是出现在物权法范畴,因此,这一制度的行政管理意义远大于法律效力。
2.现阶段我国传媒法的法律渊源形式虽然完整,但却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体存在的。
3.从司法的角度看,法律渊源实际上就是法官法源。


4.有 报告 人引用的案例和 其它 法律渊源,还可能提到相互冲突的观点。
5.而自然法学派或者说支持自然法学说的人则坚持认为,政府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不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6.法律渊源的 方法 论思考
7.试论法律渊源的识别
8.8000标准的法律渊源研究
9.习惯之成为法律渊源探析
10.特权的法律渊源因管辖区的不同而异 1
1.特权的法律渊源因管辖区的不同而异常。

1
2.摘要民间法是市民创制的法律渊源,具有法的特征。 1
3.即三个法律渊源。宏观调控的概念与特征。 1
4.而在众多的法律渊源中,习惯与习惯法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

1
5.保障 措施 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是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 。 法律渊源的精彩造句 1.导致这种困难的原因通常在于法律渊源的特殊性和或获取相关规则的成本。 2.现阶段我国传媒法的法律渊源形式虽然完整,但却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体存在的。 3.因存在如上差异,同时大陆法系又受绝对三权分立观念的影响下使得大陆法系不愿承认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

4.第三章把制定法与法律的差别放在法理学领域来考虑。问题的形式变成制定法与法律渊源的关系。 5.摘要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单独的民法典,但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却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 6.令人深思的是,促使格老秀斯研究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寻求解决与荷兰海外贸易有关的国际争端之法律渊源。

7.第一部分从tbt最基本的法律问题着手,介绍、分析tbt的概念、法律渊源、法律特点、构成及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8.该部分简要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争端解决的机构以及处理争端的基本程序,同时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较之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 9.但由于法律规制的缺位,我国的股票期权制度在引入之初的发展是极不规范的,对股票期权的法律规制也只以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政策为导向。

10.然后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渊源? ?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为依据,重点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作了概括性的分析、比较和阐述。 11.本文以gatt wto历史上的劳工标准之争为背景,阐述了wto劳工标准的含义、范围和法律渊源,提出了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有其合理性因素的观点。 12.2为“国际航运投资法概述” ,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国际航运投资法的定义、特点、法律渊源、研究范围,以及与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之间的关系。

13.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当中,应该重视一般原则的重要性;在区际法律适用过程中,判例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渊源;宪法应该在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14.第二节为“国际航运投资法概述” ,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了国际航运投资法的定义、特点、法律渊源、研究范围,以及与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之间的关系。 15. 文章 在充分研究有关条文和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专家组程序的历史沿革和法律渊源, 总结 出专家组的几大特征,指出该程序是对gatt专家组的进一步变革,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16.第二部分我国高等学校法治实施的内涵通过对学者们有关表述的分析,界定了高等学校法治实施的概念,并从高等学校法治实施的主体、客体、内容、途径等方面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较充分的剖析,同时探讨了我国高等学校法治实施的历史渊源和法律渊源。

17.通过对各国法官培训制度的介绍和评价,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渊源、法律 教育 方式与大陆法系相近、相似,这就决定了我国在法官培训制度建设中,应以大陆法系的法官培训制度作为基本参照。 18.美国法属于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普通法法系。在它发展演化的过程中,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一级法院的法官们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他们在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用心体察社会发展的需求,并把这种需求精心地嵌入一个个鲜活的判例中,不断重塑着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使之恒久而常新。 19.从我国法治进程角度出发,从民事判决书与其他相关文书的比较来看,民事判决书尤其要求说理。同时,为促进民事判决书说理的改进,在司法实践中应强化法官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权,民事判决理由部分对情理、事理的阐述可以考虑将非正式法律渊源作为民事判决说理的依据;判决说理中除应运用好语言与逻辑之外,可考虑写作“法官后语” 。 20.我国监事制度主要由不同层级和不同法律渊源来进行规范,包括《 公司法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在实践中,监事会独立性差,发挥作用不尽人意,笔者分析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以此说明我国监事法律制度重构的必要性。 21.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当中,应该重视一般原则的重要性;在区际法律适用过程中,判例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渊源;宪法应该在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22.在定罪的法律依据上,人们一直很少注意将定罪的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的内容区别开来,所以不独在定罪法律依据形式、内容方面各自存在不同的争议,而且将形式与内容混而不分地进行争议,使得歧义的局面更加纷乱。

法律渊源的含义

1.通俗地讲法律渊源就是指法律能够为法律适用者所识别的外在表现形式和效力等级。2.法的渊源指明了法律人做出法律决定时大前提(即法律依据)的来源。

这些依据对法律人或者具有约束力(必须遵守),或者具有说服力(可以参考)。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2.正式渊源的含义(1)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主要为制定法。(2)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1)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2)非正式渊源没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凡是对法律人作出法律决定有参考价值的均可以构成法的非正式渊源。(3)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外国法等均可以成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法的渊源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当代中国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法律渊源是?

从法律人职业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对于正式法源而言,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法律义务适用它们。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一)宪法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二)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用狭义的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四)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这三类都是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所制定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属规范性者,在其行政区域内,也都属于法的渊源之列。

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在宪法上的体现。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即在若干年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因而在立法权限和法律形式上也有特殊性,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于1 990年4月和1993年3月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六)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条约生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我国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2)法律。

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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