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态度恶劣怎么办?执法人员态度不好怎么投诉
执法人员态度恶劣的办法:可以向有关机关投诉,若是认为其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执法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以免影响依法、公平、公正执法。

当众或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都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规定进行治安处罚。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的辱骂他人的行为一般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共场合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辱骂,由于不会在社会上或他人之间造成恶劣影响,不属于处罚的范围,批评教育就可以。

综合执法科(局)实际就是城管,其主管主门就是当地政府,如果是投诉个别执法者,可以直接去综合执法科(局)找其领导,如果导领投诉无果,或要投诉整个综合执法科(局)可以直接一当地政府群众接待室投诉或打当地政府部门设立的投诉热线投诉。
执法人员说话态度不好怎么办
举报静态态度恶劣有以下三种方法:
(一)民警所在单位的负责人。
(二)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
(三)地方政府的政法委。
第三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第三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1)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2)对既往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110报警服务台移交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3)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问题,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
(4)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当地被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再移送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处理。(5)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作出必要的解释。
执法人员态度不好怎么投诉
公安局服务态度差的话可以举报,原则上要去找区公安局。如果区公安局不管的话,可以上区政府的法制办。
法律依据:《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警察态度恶劣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派出所民警察态度恶劣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涉及违法问题的也可以向当地纪委监察部门、检察院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洛阳市孟津县麻屯镇交通管理员执法不公,态度恶劣,怎么投诉他?
可以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交警。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法律依据】:《督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如何投诉交警态度恶劣
【法律分析】交警态度不好,可以向该交警单位及上级单位监查部门,也可以向检察院投诉,如果对方态度恶劣到已损害到你的正当合法利益。具体方法如下:(1)向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或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打电话。
(3)通过媒体和其他监督机构进行举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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