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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用药什么时候全部纳入医保?2022年医保调整初审目录公布

最佳回答2022-11-22

新冠肺炎用药2021年3月1日全部纳入医保。2021年3月1日起,新版国家医保目录将在全国范围启用。值得一提的是,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列药品已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新冠肺炎用药什么时候全部纳入医保

本次调整,高度重视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品的保障工作,将利巴韦林注射液、阿比多尔颗粒等药品调入目录,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列药品已被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国家医疗保障局还将2020年新上市的药品纳入调整范围。为更好满足患者对新上市药品的需求,将2020年8月17日前上市的药品纳入调整范围,最终16种药品被纳入目录,体现了支持新药的导向。

新版医保目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目录发布后,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以谈判药品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医保目录内药品落地监测机制,定期收集各地谈判药品挂网、采购、支付等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进展滞后地区的调度和督促。

新冠肺炎用药什么时候全部纳入医保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今起正式启用,其纳入119种新药,价格平均下降50.64%,药品惠及的治疗领域广泛,包括慢阻肺用药、红斑狼疮用药、抗抑郁症用药等。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7种抗癌药,包括PD-1、仑伐替尼等。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治疗方案所列药品已全部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如利巴韦林注射液、阿比多尔颗粒等。

新冠口服药等多款药品通过2022医保目录调整审查,会带来哪些影响?

新冠口服药等多款药品通过2022医保目录调整审查,会带来影响有主要能够加强对药品之间复核和检验,做好各种药品监督审查工作。新冠口服药等多种产品,经通过2022年医保目录调查与审查对这一种政策是非常能够值得进步与发展,对目前疫情防控状态之下新冠疫情药品是十分必不可少的。

国家相关医疗保障具体做出初步的判断与改正,能够通过各方面反馈意见。加强对各种药品之间的核查和监管力度,通过相关政策已经了解到,对于300多种药品已经正式通过相应各种形式的检查。因此对于新冠相关药品能够加入到医保政策之中,为人们未来长期发展做好充分准备。在目前新冠疫情处于常态化的背景之下,对于新冠相关药品和目录已经做好高度重视。

从很多年以前就进行申报,已经纳入到了有关诊疗方案中的药品,也作为自己申报和发展条件之一。对于各种新冠所治疗的费用,相关负责部门已经表明会加强其监管力度。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后续的各种开展工作,并且争取以合理的价格纳入到人们正常生活之中,加入到医保项目之中这样才能够为人民正常生命安全做好改善。

并且通过此种医保项目的申报检查以及各种专家之间进行评审,加大谈判多种环节能够保证医保项目加入新冠医疗的真实性。而且能够做好各种政策调整与改善。对于此次有关新冠口服液和其他罕见药物进行相应医保调查审查之后能够促进有关药品,出于人们日常生活对未来人们生命安全和医保问题做好充分调整,能够满足人民需求。

2022年医保调整初审目录公布

9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名单,344个药品通过初步形式审查。此次调整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共收到企业申报信息537条,涉及药品(通用名,下同)490个。

与2021年(474个药品271个通过)相比,申报和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数量都有一定增加。通过率方面,目录外药品比例为60%,目录内药品比例为91%。什么是初步形式审查?01初步形式审查是对申报药品是否符合当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条件以及药品信息完整性进行的初步审核。对药品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一方面可以确保申报的药品符合申报条件,另一方面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就一些资料的真实性向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有利于保证提供给专家的信息更加准确完整。

同时,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形式审查结果准确。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分为企业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谈判竞价等环节,形式审查只是其中之一。通过形式审查,表明该药品有资格进入下一步的专家评审环节。

部分新冠肺炎治疗药品通过初步形式审查02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从2020年第一次实行医保药品目录企业自主申报制起,国家医保局就对新冠肺炎治疗药品给予了高度重视,将“纳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的药品”作为申报条件之一。一批新冠治疗用药已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今年,第九版《诊疗方案》纳入了一批刚在我国上市的药品。

本次申报过程中,有的药品进行了自主申报并通过了初步形式审查,也有的药品没有申报,对此,国家医保局表示尊重企业选择。对于已申报且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国家医保局将按程序开展后续工作,争取以合理价格正式纳入到医保目录。医保药品目录已连续4年调整 累计纳入507个新药好药03国家医保局自2018年组建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工作,医保药品目录准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

通过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周期从过去最长的八年大幅缩减至一年,4年累计纳入507个新药好药,调出391个疗效不确切药品,现行版医保目录西药和中成药增至2860种。肿瘤药、慢性病、罕见病和儿童用药等保障短板逐步补齐,医保目录内药品结构和疗效水平大幅优化,多数治疗领域的药品保障实现与国际同步,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其中,有250个药品通过价格谈判纳入医保,许多“天价药”谈出“平民价”,多数药品获得全球最低价,平均降价超50%。

2022年纳入医保的新药品

法律分析:据国家医保局网站消息,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共对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119种谈判成功,谈判成功率为73.46%。

本次调整,高度重视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品的保障工作,将利巴韦林注射液、阿比多尔颗粒等药品调入目录,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列药品已被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以实际行动助力疫情防控。据悉,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按照《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标准测算、现场谈判等环节,确定了调入和调出目录的药品名单,并调整制定了部分目录内药品的支付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新冠诊疗所列药片全部纳入医保目录,具体都有哪些药品?

新冠诊疗所列药片全部纳入医保目录,具体药品比如利巴韦林注射液、阿比多尔颗粒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纳入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列药品2020年12月2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最新版本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在目录中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部分1264种,中成药部分131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谈判成功的药品平均降价50.64%。本次目录调整特点:1.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确保医保基金支出可控。调出临床价值不高药品,谈判降低目录内费用明显偏高的药品、专项谈判到期药品的价格。2.谈判药品数量最多,涉及的治疗领域和患者受益面更广。

3.首次对目录内药品进行降价谈判,通过评审专家按程序选出价格或费用偏高、基金占用较多的14种独家药品进行降价谈判,其中14种药品均谈判成功并保留在目录内,平均降价43.46%。4.重视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品的保障工作,将利巴韦林注射液、阿比多尔颗粒等药品调入目录,将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列药品已被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5.2020年8月17日前新上市的16种药品纳入调整范围,满足患者对新上市药品的需求。

2022新医保药品目录清单

、新版医保药品目录3月1日启用:新入96种,含17种抗癌药】日前,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公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按照《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分为企业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谈判竞价等环节。

通过形式审查,表明该药品有资格进入下一步的专家评审环节。国家医保局自2018年组建以来,已经连续四年调整医保药品目录,累计纳入507个新药好药,调出391个疗效不确切药品,现行版医保目录西药和中成药增至2860种。肿瘤药、慢性病、罕见病和儿童用药等保障短板逐步补齐,医保目录内药品结构和疗效水平大幅优化,多数治疗领域的药品保障实现与国际同步,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其中,有250个药品通过价格谈判纳入医保,许多“天价药”谈出“平民价”,多数药品获得全球最低价,平均降价超50%。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此前,国家医保局出台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中的相关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支撑。那么,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如果想要正式进入目录,也需要经过药品目录调整的流程。此次公布的名单中就有首个国产新冠口服药阿兹夫定片。

首个国产新冠口服药通过医保目录调整初审,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新冠肺炎治疗药品,此前的目录调整工作已将一批新冠治疗用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为更好保障诊疗需求,国家医保局还规定,凡被列入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可以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本次申报,首个国产新冠口服药阿兹夫定片已通过了初步形式审查。国家医保局表示,将按程序开展后续工作,争取以合理价格正式纳入到医保目录。

肺炎是不是已经被纳入国家大病医保

纳入大病医保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急急急!听说西妥昔单抗被纳入成都大病医保目录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201 6年 , 西 妥昔 单 抗 就 被 我 市 纳入 大 病 医保目录了。现 在已经 正 式施 行了, 只 要 通 过大 病 医 保 申请 , 就 可 以 享 受 7 0% 的药费 报 销政 策 ,每 年最高的报销限 额是 1 5 万 。

克唑替尼什么时候进医保

关于医保的问题

医保各个地区有所不同,但页不会相差太多,具体的还要看当地规定,下边这个可以参考看一下(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 (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 (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 (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一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一)3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    
(二)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三)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二)75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第十二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第四章 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凭证)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章 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

医保省级目录即将调整,又多了哪些药

1.创新药进入医保目录?

  愿意“以价换量”者的机会

  专利药尤其是国产创新药进入医保的呼声一直很高。不过此前普遍观点认为,如果创新药进入医保,将大幅推高医保支出。

创新药的高价策略是源于其普遍研发费用较高,在用药者有限的情况下很难收回研发投入;但是,通过进入医保无疑将大幅度扩大药品销量,“以价换量”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因此,对于那些愿意大幅降价的创新药,可以考虑在本次医保目录调整中将其纳入。

  2.中药获政策性支持:

  中药注射剂、辅助用药和中西复方制剂难言乐观

  国家层面出台了大量的支持文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的发展,包括中药药材研究、药物组分研究、药物活性研究等。

  但是,临床上中成药的使用依然受到许多限制,尤其是近些年国家批准了不少独家中药提取物、单体或复方制剂新药。

这些品种许多都无法进入医保目录。

  当然,将这些品种悉数列入新版医保目录并不合适,但其中部分疗效确切、安全性可靠尤其是已经进入了国内较高级别疾病治疗指南或临床路径的品种则可重点考虑。

  另一方面,中药注射剂、辅助用药和中西复方制剂则难言乐观。

中药注射剂的滥用较为严重,尤其是部分中药心脑血管注射剂缺乏明确的适应症,同时不少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问题较为严重,滥用加重了不良事件的出现可能;部分辅助用药,占据了巨大的医保资金,但在效果上却不显著;中西复方制剂则在学术上存在较大争议。这些品种进入新医保目录难度不小,甚至个别已进入品种有被踢出目录的可能。

  3.已进多地省级医保目录品种:

  机会不大,销量大者机会更大也面临降价压力

  考虑到医保目录的遴选一直是全国专家共同开展的工作,因此已进入多地省级医保目录的品种无疑拥有不小的机会。

  其中,那些目前已经有较大市场规模的品种机会更大,虽然医保资金偿付压力不小,但医保更重要的是社会民生属性,销量较大品种的纳入可以降低患者的整体医疗负担。当然,这些品种也将面临降价的压力。

  4.医保支付价会否实施?

  还有待观察,有可能以地区层面出台

  由于药品定价的放开,原有的医保报销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的药品价格体系,在新一轮药品目录调整中,会不会直接加入医保支付价业内非常关注。

  比如有观点称,新的医保付费模式将对同一通用名药物统一支付价格,这无疑对原研药有巨大的影响。此外,也有呼声希望采用按病种医保付费的模式。

  不过,考虑到市场现状,短期内国家层面上还难以展开,而医保支付价由于各地医保情况、支付水平千差万别,也难以统一,不排除地区层面出台的可能。

  5.是否支持OTC品种进医保?

  有较大争议,但该类品种医保边缘化的可能性不大

  最近不少信息传出,OTC品种将成为本次医保调整影响最大的品种类别。

保守的观点称新一轮医保将不增加OTC品种,而更为激进的观点则称OTC品种将被踢出。

  对于这些观点,笔者不太认同。就医保本身而言,并非单纯针对疑难重大疾病的大病医保,对于慢病、疾病早期的预防和控制也非常重要。如果将OTC品种在医保上边缘化,将使得不少患者不再选择OTC购药,而直接到医院治疗,这无疑将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的压力。

另一方面,OTC品种对于疾病控制、预防其进展具有巨大价值,如果降低对OTC品种的医保支持,也将使不少患者中断或忽视疾病的控制,导致小病大病化,疾病并发症化,这无疑从总体上造成了医疗保障的低效。因此,大病医疗固然重要,但用牺牲OTC来支持大病医疗并不明智。

  6.几大目录之间的整合?

  与新农合目录等会否整合?与基药目录如何协调?

  目录太多是药厂和医疗机构都共同面对的问题,很多人不太理解为何中国仅仅医保相关的药品目录就有如此之多。新一轮医保目录能否整合几大目录备受期待。

  在此之前,山东等部分地区已经试点了三保合一。但在国家层面上,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等目录能否整合还未可知。

  由于目录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所以目录的整合无疑需要国家层面的协调和平衡,就目前来看,目录还是由人社部牵头,这意味着短期内各目录尚难以快速整合。

  此外,早期的模式会将基药目录直接列入医保甲类,但新一轮基药目录已经众多,将这么多的品种都列入报销比例很高的医保甲类估计在实际操作上有较大难度,有可能部分品种会归为医保乙类以降低医保偿付的压力。

新型肺炎疫情治疗费用可以用医保报销吗

新型肺炎疫情治疗费用可以用医保报销。依据相关规定,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新型肺炎疫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新型肺炎疫情医保报销比例为百分之百报销,新型肺炎患者享受特殊医保报销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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