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是什么意思?人大司法个案监督是什么意思
司法监督的意思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实行“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国家中,一般由立法机关主管宪法或一般法律的制定,由司法机关主管宪法实施的监督,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而在实行“”“议行合一”宪法原则的国家中,制定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统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地位一样,司法权和行政权不是独立的,它们都由立法机关产生并向立法机关负责。

司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司法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有利于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通过构建科学、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司法监督居于重要地位。司法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的监督。一方面,从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司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的重要形式,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与行政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一起,以各自的监督优势和方式,从不同的层面发挥监督作用。

另一方面,从司法效力的终局性来看,司法监督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要保障。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司法监督依法具有独特的强制性,比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批捕、起诉,审判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有罪裁判,往往涉及限制、剥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强制性程度最高的一种监督机制,也可以说是党和国家利用监督手段、维护公权力依法正确行使的“最后一道防线”。
初中政治讲的立法监督 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怎么样区别?
从词源上考察,“司”在古汉语中有管理,主管,职掌,操作、处理的意思,司是动词,顾名思义,司法就是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可以纳入司法的范畴。
“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执法”就是指行政执法活动。司法不同于行政执法。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采用诉讼方式。“诉讼”的本义就是既有告,也有辩,并且是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断。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较为简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断,但往往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争辩的程序和机会。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则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拥有的一项国家权力。
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解决。尽管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法院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断才被认为是公正的。这就有了“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
现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确立和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司法解决的结果最后一定就比行政解决的结果要公正,而是在于司法是依照包括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最后实现的裁断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因此,较之行政解决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纷争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给予其申辩和权利救济的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本身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
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并不等于这一价值的必然体现。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具体地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则。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纷争的功能,主要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公正性。
如果裁判没有强制执行力,纷争当事人可以不去执行其裁判结果,纷争就可能难以平息,裁判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裁判不公正,则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纷争,或者说即使强制当事人执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也还可能导致新的纷争。由于司法裁判被赋予了国家强制执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当事人都会被强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实际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法律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
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拥护,必然进一步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反之,如果司法过程和结果是不公正的,人们不仅会怀疑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且也必然动摇对法律尊崇的理念,进而影响对法律权威和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上就等于对纷争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侵害和掠夺,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严重损害。因此,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司法公正。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是什么意思...
个案监督权是人大对法律实施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人大完全有权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离开了个案监督权,法律实施监督权就会虚化。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范围,实行重点监督。不宜把一般性质违法违纪和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的案件或向人大来信来访的普通案件,不分轻重一概纳入个案监督范围。扩展资料:在个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个别地方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没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并公正的程序,个案监督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以规范,个案监督存在散而乱现象。个案监督变成了人大内部工作机构甚至个人的监督。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上访到人大某部门或个人,该部门或个人仅当事人一面之词,既不立案调查,也未进行集体研究,一张转办单甚至一个电话到法院,就启动了个案监督工作。这种没有科学合理程序的个案监督,既降低了人大个案监督质量,损害了人大监督权威,又增加了法院工作量,降低了司法为民的效率。
法律监督的意义
1.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3.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促进法制逐步趋于完善。扩展资料
一.主体可概括为三类: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二.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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