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在哪一年颁布的?1947年7月至9月在谁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在1947年颁布的。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规定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规定设立人民法庭。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又颁布了补充条例。

《中国土地法大纲》内容
《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中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革命旗帜。它又规定:“除按规定的政府管理的土地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廋。”这个规定在总体上有利于满足广大农民首先是贫农、雇农的土地要求,但将一切土地加以平均分配容易导致侵犯中农利益,所以在新解放区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土改时做了改变。

它还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土改的合法执行机关,规定可以组织人民法庭来保证贯彻土改的政策法令,维持革命秩序。从而把放手发动农民群众自己起来打倒地主、获得土地,同由政府颁布法令、支持群众的斗争结合起来,保证土改运动得以彻底进行。
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哪年,制定的土地改革总路线是,什么?
1947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改革总路线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土地改革过程中提出的总的方针。即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1947年7月至9月在谁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刘少奇。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9月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
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又颁布了补充条例。大纲意义《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公布与实行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时间
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9月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主要内容是,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规定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规定设立人民法庭。
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农民分到了土地,为了保护自己的革命果实,组织人民武装,建立人民政权,并积极参加人民解放军;农民的革命热情被激发出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有那些?
1947年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主要内容有: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1945年,中国颁布了什么有关土地的法令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改革的条件越来越成熟。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1947年10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纲领。针对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左"的偏差,毛泽东在1947年12月会议上强调,土地改革中必须注意两项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雇农的要求;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1948年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到1948年秋,在l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农民获得彻底解放,工农联盟得到巩固,并为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物质基础。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也是实现无产阶级领导权的中心问题。中国共产党采取的这一系列土地政策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利于革命力量的发展壮大,为革命最终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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