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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土地法谁制定的?第一次土地革命和第二次土地革命时期

最佳回答2022-11-21

兴国土地法是毛泽东制定的。一九二九年四月,红四军到达兴国,毛泽东在那里制定和颁发了《兴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是根据党的“六大”精神,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

兴国土地法谁制定的

《兴国土地法》制定过程

1929年4月至5月,毛泽东领导的红四军利用蒋桂战争爆发的有利形势,先后占领兴国、宁都、瑞金等县,初步打开了赣南的局面,在建立红色政权的同时,广泛地开展了土地革命。为了正确指导赣南土地革命斗争的发展。毛泽东率领红四军先后在于都等地调查研究。1929年4月上旬,毛泽东在于都县城管屋接见了中共赣南特委的肖韶和中共于都县委书记尹绍伦。他听取了情况汇报,对开展土地革命、建立革命武装和红色政权问题作了指示。

兴国土地法谁制定的

毛泽东还在县城管屋召开工人和贫雇农民代表座谈会,了解于都县革命斗争情况和群众要求。讲述党的政策。4月中旬,毛泽东率领红四军到达兴国后,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地方党组织的情况介绍。在县城附近和古龙岗、城岗、白石、高兴、长冈等地,通过帮助农民耕作劳务,调查访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毛泽东在兴国潋江书院文昌宫制定了《兴国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名词解释

兴国土地法:一九二九年四月,红四军到达兴国颁发了《兴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是根据党的“六大”精神,。

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归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农民耕种和使用。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增强了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基本形成一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极大地推动了解放战争的迅猛发展。

第一次土地革命和第二次土地革命时期

第一次土地革命。1927年,规定要没收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

强调贫农是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9月,中共中央提出:“对于小地主的土地必须全部没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第二次土地革命。1931年春 为了保证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和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 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广大贫农雇农在政治上翻了身,生活得到了保证。

土地政策:
1.大革命时期(1924-1927)这一时期我们党的土地政策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
2.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6)这一时期不要涉及两个政策的不同。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这个政策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民是有利的,但是对于略有薄产的中农还是不公平的,因此这个政策也是遭到了中农的反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一时期主要考点就是由《井冈山土地法》变为《兴国土地法》,由没收一切土地变为没收没收地主和公共的土地,主要照顾中农的利益。


3.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这一时期停止了原来的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的做法,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主要是抗日战争时期,国内的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变为了民族矛盾,所有中华儿女都为了民族的独立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党这一时期也是为了拉拢一切可以拉拢的力量共同抗日,这一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最温情的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政策最不一样的一个特殊时期。


4.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随着解放战争的逐步开展,国内的主要矛盾也从民族矛盾变为了阶级矛盾,我们党的土地政策也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我们还没有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土地只不过由地主的私有变为了农民的私有。

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

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是《井冈山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是1927年冬至1928年冬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

至1928年5月,毛泽东3次深入到江西省永新县塘边村,一边指导当地的分田运动,一边作永新调查。分配土地,就必须有一个具体的分田方法,于是毛泽东制定了“分田临时纲领17条”。这个17条为他在不久后制定《井冈山土地法》打下了基础。1928年10月上旬,湘赣边界党的二次代表大会召开,研究了深入开展土地革命的问题,讨论了毛泽东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经过两个多月的酝酿和修改,同年12月正式颁布。

《井冈山土地法》规定:分配土地,主要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一般以乡为单位进行分配,遇特殊情况时得以几个乡或区为单位;分配后,主要归农民个人耕种。扩展资料土地法颁布历史意义:《井冈山土地法》解决了土地的没收与分配;山林的分配和竹木的经销;土地税的征收和使用等问题。但因受当时“左”倾思想的影响,这部土地法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公共的土地和地主土地进行分配;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自己,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

《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制定的第一部较为成熟的土地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几千年来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它不仅指导了湘赣边界的土地革命斗争,而且为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伟大的土地革命斗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兴国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社会意义及其区别是什么?

井冈山土地法是总结1927年冬到1928年冬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而兴国土地法是红四军1929年到达兴国后颁布的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和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无论是井冈山土地法还是兴国土地法都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建设根据地建设过程中的伟大实践,对于根据地建设都有积极的贡献,特别是兴国土地法,原则性的修正使得极大的适应了根据地的建设。

颁布土地法内容基本完成时间

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和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新中国土地立法概况1947年9-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土地改革实践和立法经验,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列》和《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对大城市郊区和华侨的土地改革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7年修订)。195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第17条至24条),对土地使用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

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规定了入社的农民必须将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同时,还规定了“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给社员种植蔬菜”。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1975年和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集体所有。

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古代土地法的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封建制的土地关系。

封建社会末期,土地法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在确立有利于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以后,越来越多的内容是关于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征用等问题。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是什么

《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进行革命斗争时,总结1927年冬到1928年冬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

毛泽东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以立法的形式,首肯定了广大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扩展资料:《井冈山土地法》共九条,除了第七条规定土地税的征收外,其余八条都与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有关的。第一条规定了土地的分配方法,以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为主;第
二.三条规定了土地分配后的经营方式;第四条规定了人口和劳力两种分配标准,而以人口标准为主,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第五条规定了土地的分配单位,以乡为单位分配为主;第六条规定山林分配方法;第
八.九条规定了手工业者、红军与赤卫队官兵、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土地分配标准。

这些规定,不但解决了湘赣边界急迫的民生问题,指导了边界的土地革命,而且为其他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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