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分类?危险品分类
危险品分为九大类,分别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有毒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遇水自燃物资、有机物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物、放射性物资、腐蚀品、其他危险品物资。危险品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本项货物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以及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农药。【如:苯酚、甲醇】
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哪几类?
危险品共分九类! 1类:爆炸品 爆炸品,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列为第1类的危险货物。包括具有整体爆炸危险、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具有燃烧危险并兼有较小爆炸(局部爆炸)或较小抛射(局部抛射)危险之一或兼有这两种危险但无整体危险、无重大危险、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和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物品。
) 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3类: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是指易于挥发和燃烧的液态物质。其闪点(表示可燃液体性质指标之一)低于28.1°C的为一级易燃液体,极易燃烧和挥发,如汽油等。4类:易燃固体 (细分为: 4.1类:易燃固体, 4.2类:自燃固体 , 4.3类:遇水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是指燃烧点低,遇火、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后,极易引起急剧燃烧或爆炸的固态物质。有的某些易燃固体发生燃烧时还放出有毒气体。
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物(属于化合物(当然也一定是纯净物)。其组成中只含两种元素,其中一种一定为氧元素,另一种若为金属元素,则称为金属氧化物;若另一种不为金属元素,则称之为非金属。6类:毒性物质类(6.1类)和感染性物品 毒性物质类一般的定义为凡是以小剂量进入机体,通过化学或物理作用能够导致健康受损的物质。
根据这一定义可知,有毒物质是相对的,剂量决定着一种成分是否有毒。7类:放射性物质 某些物质的原子核能发生衰变,放出我们肉眼看不见也感觉不到,只能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到的射线,物质的这种性质叫作放射性。 放射性物质是那些能自然的向外辐射能量,发出射线的物质。
8类:腐蚀品腐蚀品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小时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9类:杂类包括所有其他危险物质和产品。例如吸入物质的细粉尘可能会引起健康危害。
这类团结的物质和设备在火灾情况下能发出的物质二恶英,散发可燃气体、锂电池、节能手段,物质的危险环境中,转基因产品,而且是危险的但其它类不包括的其他物质。
危险品分类
危险品包括: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
4.易燃固体、自燃化学品和遇湿易燃化学品;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品等等。 危险品运输和储存都需要特别的小心,稍微不注意就容易发生事故。
该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易燃液体运输一定要注意好密封环境,防止液体蒸发产生危险。 04 易燃固体、自燃化学品和遇湿易燃化学品 :这类化学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化学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这类产品要注意存放的地方要保持干燥阴凉的环境下运输。 0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危险品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06 有毒品:本项货物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有毒有害的危险品运输一定要密封安全,防止有毒有害液体蒸发,被人吸入身体。
危险品 分类
危险品严格意义上讲有九大类,分别为: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和遇水自燃物资;
5.有机物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害物;
7.放射性物资;
8.腐蚀品;
9.其他危险品物资。危险品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2.危险品的保管:危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支库存账目”。购入的危险品,必须有两人按规定认真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危险品存放,集中专用仓库和保险柜中分级、分类、定位保管,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
由生产管理部和安全保卫部负责。
3.防止事故及法律责任:涉及危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藏、使用的企业,要认真作好防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报相关部门。
危险品9大分类
危险品9大分类为爆炸品,火药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质。杂类危险品。1.爆炸品,火药类:放烟筒、花炮、导火线、爆发钉等。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嗜喱水(液压)、雪种、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装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
3.易燃液体: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香水、胶水(腐蚀或易燃)、酒精(甲醇、乙醇)、鸡眼水、乳胶漆、锈水、油墨、染料(易燃)、天那水、涂料(易燃易爆)、易燃油漆、汽油、摩丝、喷油、喷雪、强酸、强碱、印刷墨、灯油、粘合剂、双氧水、液体氨以及一切不明液体等。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活性碳、钛粉、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红磷、硫磺钾、钠、铯、锂、碳化钙、磷化镁、磷化钙、硅化镁等。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双氧水、双氧化钠、二氧化镁、过氧化钠、过氧化氢、过氧化钠、过硫酸铵、过硫酸钠、过硫酸钾、过硫酸钾、亚硝酸铵、高锰酸钠、高锰酸钾、高锰酸钙等。
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农药、催除草剂、砒霜、敌敌畏、燕麦灵、杀螟威、蜗螺净、福美双、氰化物、稻瘟净、毒草胺、杀虫脒、西力生、病毒蛋白、泪弹等。
7.放射性物质:铀、镭、钚、钋、氡、钫、锕、镤、夜光粉、独居石、锆英石、硝酸钍等。
8.腐蚀品:硫酸、强碱、二氧化氮、二氯化硫、三氯化铝、硫代磷酰氯、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亚硝基硫酸、氢氟酸、氧氯化磷、氟硅酸、氟磺酸、硝酸羟胺、氯化亚砜、氯化砷、氯化硫、氯化硼、氯化铬酰等。
9.杂类危险品:海洋污染物、不明危险粉剂(白色粉末)等。
六类危险品有哪些东西?
危险品六大类包括:第一类易燃易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有毒气体;第三类放时性物品;第四类易燃固体和遇水自燃物资;第五类有机物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害物 ,腐蚀品。危险品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有毒和放射性等物品的总称。
在生产、运输、储存、销毁时应该科学妥善处理。扩展资料:操作规程1.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2.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运输证”
3.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4.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5.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未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
危险品分哪几类
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第一类: 爆炸品;第二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 易燃液体;第四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 放射性物品;第八类: 腐蚀品。拓展资料国家对于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条例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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