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什么时候确认收入?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的情况下
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意思是指受货物所有人委托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受托方是代理商。在商议好代理销售代理费的情况下,当产品销售回款后自行将商议货款付至委托人的经营活动。

销售
销售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xiāo shòu,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的行为,包括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或者说:销售是指实现企业生产成果的活动,是服务于客户的一场活动。

作为一门学科,营销学开始于20世纪上半叶,那时主要是与分销(尤其是批发和零售)相关的课程中。但是当时经济学正陷于追求纯理论的学术冲动之中,人们忽略了这门和经济正常运行关系密切的新兴学科。供求曲线只是表明了均衡时的价格水平,却没能解释从生产商通过批发商一直到零售商的价格链。因此早期的市场营销学者填补了经济学家研究的空白。
委托代销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会计制度和税法所指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仅指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分为支付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代销商品发出后,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受托方将代销商品销售后按照已售出商品的数量、金额向供货方结算,未售出的部分商品的所有权仍属委托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由此可见,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是一致的,即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唯一不同的是增值税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增加了收到货款的当天和先开具发票的当天或者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收入的规定。
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应根据不同情况确认销售收入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法中没有对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专门进行规定,所以在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会计制度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8.�875号),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与会计制度规定一样,在退货期满或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应按孰先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代销结算方式下,满足收到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未收到货款和代销清单但是发出货物满180天这四个条件之一的,都要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代销企业经常存在的涉税风险实务中,代销企业经常存在的涉税风险是,不区分代销方式,会计处理和纳税时都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例如,某企业采取的是视同买断委托代销商品方式,即签订合同后,向经销商收取一定金额的预收货款。然后向经销商发货时,再收取40%左右的预收货款。每月终了后,根据经销商提供的代销清单确定销售收入,收取余款,缴纳增值税,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年终,受托单位不可以将未销售出去的货物退还给委托方。
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条件是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转移,未保留继续管理权、控制权,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条件只是比会计上少了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因为会计核算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收入的实质性实现。税法是实质与形式二者兼顾,更注重形式,只要所有权转移都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从而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对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上例中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是在货物发出后即确认销售收入,而案例中是在取得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发生货物后已经收到了部分货款并且符合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另外,在增值税纳税时间确认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
一是因为双方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预收了货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在发出货物后,对预收货款部分要同时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是对发出商品时收到的货款也要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案例中,是等到发出商品销售后,收到经销单位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延迟缴纳了增值税,存在被税务机关补税罚款并加收税收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的情况下,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是?
因此视同买断方式下,这种委托代销方式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在委托方发出商品时、收到货取得销售额凭据等情况下就可以确认收入。
“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委托代销会计核算1.如果是视同买断,不可以退货(1)A企业会计分录: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借:委托代销商品 60万贷:库存商品 60万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借:应收账款———B企业117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借:主营业务成本 60万贷:委托代销商品60万二.实际销售商品借:银行存款140.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20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贷:受托代销商品100万借:代销商品款100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贷:应付账款———A企业117万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借:应付账款117万贷:银行存款117万
三.如果是视同买断,可以退货,分录基本与上述相同,但需要变更的是B需要在确认不会发生退货或合理估计了退货的比例,按不会发生退货的数量和种类,向A开具代销清单,并按销售清单进行账务处理,即对可能发生的退货暂时不确认代销成立,在确定不会发生退货时再次开具代销清单。
关于代销商品的收入确认问题
⒈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
⒊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假定代销合同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100元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⑴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6 000贷:库存商品 6 000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 7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 000贷:应收账款──B企业 1 000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11700-1000)元时:借:银行存款 10 700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 700⑵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①收到甲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贷:代销商品款 10 000②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11 700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贷:应付账款──A企业 1 700借:代销商品款 10 000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③归还A企业贷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 700贷:银行存款 10 700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二.代销方式销售(视同买断)会计处理⒈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⒊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率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1700元。
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 售价12000元,增值税为2040元。
委托收款确认收入时间
预收账款确认收入时间根据销售方式不同有所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时间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时间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何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受托代销业务何时可以结算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推荐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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