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简述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剥夺罪犯以下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权利;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从政治权利本身含义来说,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什么叫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是人们选择以力量对比和力量制约方式作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要求的过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种力量,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拥有的对其他社会和政治力量及其他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力量。政治权力在本质上表现为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在形式上呈现为特定的公共权力。
它体现在政治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的实际政治过程之中。要素 政治权力是权力在政治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它是一种政治力量 ,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政治相联系。一般地说,政治权力的概念包含着如下的要素:①政治权力的主体。它相对政治权力的客体而言,在一定的政治关系中,处于主动和支配地位的即是主体,而处于被动和被支配地位的便是客体。一般来说,政治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各社会阶级、各政治集团和社会集团、有组织的和无组织的群众、各种政治个体等,也可以成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在某种特定条件下,通过互相作用,主客体的地位可以互易。
政治权力的主体通过政治权力所要实现的目的,主要表现为利益或价值。这种利益或价值表现在广泛的方面,并对于政治主体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它构成政治权力运行的内在动力,使政治主体的支配意识不断地转化为支配的意志和行为而施加于政治客体,以期得到其所追求的利益或价值。政治权力主要是一种强制力,同时包括各种半强制力和非强制力。
在政治权力的运行中,这些力量往往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④权力作用的方式。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作用方式和手段是多样的。作为强制性的支配它可以是直接使用暴力的镇压或反抗,或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威慑作用,或以威慑为后盾的法律制裁,或以法律为后盾的行政命令或奖惩等。
作为半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支配 ,可以是依靠财富实行的奖惩,或依据宗族制度所进行的支配,或依靠人们对权威的崇拜所施加的影响,或运用咨询性的知识和才能所施加的影响等。⑤权力作用的过程和实现。政治权力的大小和效能(即其实现的程度),是通过政治客体的行为符合政治主体意志的程度表现出来的。在政治权力作用的过程中,政治客体并非绝对被动,它必然会对政治主体产生反作用,并造成政治主体能量的消耗(即付出某种代价)。
政治权力作用的过程,实际上是主、客体之间的某种斗争和较量的过程,其结果必定是某种相对平衡状态(即动态平衡状态)。一般说,政治权力的实现只表现为政治客体的行为大体符合政治主体意志的要求,完全符合的情况是极少的。⑥权力关系的稳定度。政治权力一旦实现,政治主体必然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将这种权力关系尽可能长久和牢固地维持下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使某些重大的权力关系合法化、合理化、普遍化甚至神圣化,以保证政治主体的意志能够持续地发生作用,其所追求的利益或价值能不断地实现。
但政治权力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动态平衡,永恒的、绝对的权力是不存在的。随着权力运行中各方力量的变化,到一定时候将引起权力关系的变化,一种权力关系模式便发展到另一种权力关系模式。政治权力概念反映的是各种政治实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它强调的是这种影响、作用、制约的一定方向和某种特定的实际结果。
由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实体不是孤立的和静止的,因此其相互关系中必然贯穿着权力现象。从政治权力的角度分析政治现象是辩证思维在政治学研究中的体现。来源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产生了多种关于政治权力来源的理论。
替奴隶制和封建制的专制制度辩护的神权论或“君权神授论”,认为政治权力来源于上帝。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启蒙学者则用契约论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 ,以反对专制制度的神权说。特别是j.-j.卢梭,从契约论中引出人民主权的思想。他提出,国家是人类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而人民的权力则是天赋的。
人民主权学说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理论基础。当代一些资产阶级学者把权力的来源归结为对政治资源的拥有和掌握。所谓政治资源则包括:金钱、信息、武力、威胁、职业、友谊、社会地位、立法权、投票权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东西。
人们掌握了一定的政治资源,便具有影响他人行为的一定力量,拥有一定的权力。人们所拥有的权力的差别可以归结为人们掌握政治资源的差别。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权力归根结底来源于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
而政治权力的直接来源则是社会的阶级斗争 ,是阶级斗争中各种政治力量较量的实际结果。革命的政治权力最初直接来源于人民群众有组织的革命斗争。最初的斗争指挥中心便是革命权力的萌芽。
随着革命斗争的发展,革命的权力也在发展 ,直至建立全国性的革命政权,形成完整的革命政治权力。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从理论上和逻辑上说,革命的政治权力又来源于人民的信�。
简述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
您好!政治权利指的是公民依法在政治上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游行、示威等自由。
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 、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
2.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3.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
它指的是公民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4.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是属于参政权。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満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享有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一个人的政治权利都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 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 ,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2.言论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资产阶级干革 命的产物。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最早规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论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同样重视言论自由,我国建 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 中。
3.言论自由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 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者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2)维护社会道德水准的需要; 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4)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 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 法律加以调整,如新闻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宪法学 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 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审查,前者只有通 过后者的审查才能实现其表达言论的意愿。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 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
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 种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思想的权利。 2.在英美等国家,出版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
英国在1695年的时候 就取消了出版领取许可执照的制度;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出版自由。”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专 门规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3.但是,出版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惩制、登记制和审批制。英美等国实行追惩制,我国则实行登 记制和审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审查,只在出版后构成违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责任; 2)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闻审查,经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
3)从禁止出版的范围看,有伤风化的出版物为各国所普遍禁止。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各国宪法大多赋予公民以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 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 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 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1)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 活动;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 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 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由公民自发举行的,而非由国家机关组织进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开举行的,而非在室内秘密进行; 3)它的目的是表达某种意愿,而非为了娱乐。 3.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 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世界各国法律对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种: 1)申报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 过相关机关批准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的制 度; 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也无须 向任何机关报告,只有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 法予以惩罚的制度。 ※上述各种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为严格;追惩制限制最为宽松 ;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 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机关可以有所 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 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利; 3)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等都要按事先批准的内容 进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结社自由 1.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 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以营利 为目的的结社如组建公司,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非政治性结 社如组建慈善机构。 3.在国外,结社自由包括组建政党自由,在我国一般不包括此项内 容,因为我国由共产党一党领导,其他八个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故不允许组建其他政党。 4.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社 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 法干涉。
对社团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做出了具体规 定,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欧洲在反对宗教压迫的斗争中确立的,是言 论自由的先驱。
(二)我国仍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 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 亡的过程,宗教存在的认识根源还远未消除,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观 基础;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民族团结; 3.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无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 4.宗教具有国际性,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进国际交往; 5.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是一致 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 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 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 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 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当: 1.公开的、有组织的; 2.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 序; 3.与行政、司法和教育相分离; 4.非封建迷信活动; 5.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干涉和控制。 ※ 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不得信教。
三.公民的人身权利 (一)人身权利的范围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 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 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 害。 1)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2)公民人格权的范围: ①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荣誉权; ②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 ③个人隐私权与个人意见权。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秘密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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