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发生在宋朝哪个时代?王安石变法发生在宋代哪个皇帝执政期间
王安石变法发生在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政治变革运动。

王安石初入官场的时候仅仅是一个县令。在他的治下,衙门会把谷子贷给农民,农民收获粮食之后再把谷子还给官方。通过一借一还,官府中存粮以旧换新,也让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王安石把治理县城的经验,总结整理成“青苗法”。在变法初期,王安石的主要举措就是推广“青苗法”。
王安石的想法很好,他觉得一个县城可以成功,就能推广到大宋的每一寸土地。但是,他忘了一点,如果连年都有灾荒,借贷的谷子经过利滚利之后,是一个一辈子都无法还干净的数字。这种类似于高利贷的借贷方法,相当于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如果再有贪官污吏从中谋取私利,那么农民的活路将被全部堵死。当时河北有一个叫韩琦的官员上奏朝廷,借钱一千要还一千三。几年之后,借贷谷子的利息增加到百分之五十。就是说,借钱一千,要还一千五。在推广“青苗法”的初期,本着自愿的原则,到了后来发展到强迫参加,官员就是为了其中的高利息。
王安石变法是哪一年?
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 王安石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结束,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
神宗在位期间,宋朝初期制订的制度已经暴露出诸多流弊,民生状况开始倒退,而边境上辽和西夏又虎视眈眈。1069年,想要有所作为的神宗任用王安石进行改革。北宋中期,土地兼并剧烈,阶级矛盾尖锐,国家出现财政危机。王安石为富国强兵,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他主张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因此在这次改革中,发展生产是当务之急。他提出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来发展生产。在王安石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变法派制定了诸如青苗、免役、均输、市场、农田、水利等一系列新法,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乡村到城市,展开了广泛的社会改革。
与此同时,改革军事制度,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并改革教育制度,王安石亲自撰写了《周礼义》、《书义》、《诗义》,即《三经新义》,为学校教育改革提供了新教材。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军事实力明显提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得以缓解。在与西夏的交战中,取得了熙河之役的胜利。
这在宋夏交战的历史上是很少见的。然而由于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王安石被迫辞职。改革的最主要支持者宋神宗在关键时刻发生了动摇,宋神宗死后司马光出任宰相,彻底废除新法,连很有成效的募役法也被废除。
王安石变法发生在宋代哪个皇帝执政期间
一.王安石变法发生在宋神宗时期。
二.王安石变法发生的背景:1.三冗危机北宋立国后,为了防止地方割据,收归行政权、财权、军权,采用分化事权的方式,维护中央集权;政治上实行文人治国,军事上奉行守内虚外。
三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最终形成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2.内忧外患财政的亏空迫使政府不断增加赋税,除了缴纳名正言顺的“两税”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给民众造成沉重负担,加之连年战事和频繁的自然灾害,百姓苦难,各地怨声不断。农民由于没有生路,纷纷揭竿而起。
同时,外敌的侵扰给北宋政权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北宋建国以后,就与东北边境的契丹族和西北边境的党项族连年发生战争,由于北宋政治腐败和军队软弱涣散,虽然耗费了巨额的财力和人力,但每每以失败告终。庆历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为首的“庆历新政”,历经一年即告失败,并未改变这一严峻形势。
宋神宗即位后,大宋王朝虽然表面上一派繁荣,其实内部已经蕴涵着深刻的矛盾和问题。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大批农民丧失土地,兼之富豪隐瞒土地,导致财政收入锐减,出现了立国以来少有的财政赤字,“百年之积,惟存空簿”。
王安石变法发生在宋朝哪个皇
王安石变法发生在宋代宋神宗执政期间。熙宁变法: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提出当务之急在于改变风俗、确立法度,提议变法,神宗赞同。
王安石委任吕惠卿承担条例司的日常事务,派遣提举官四十多人,颁行新法。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位同宰相,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法,开始大规模的改革运动。所行新法在财政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在军事方面有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改革科举制度法令,废除诗赋词章取士的旧制,恢复以《春秋》,三传明经取士。同年秋,实行太学三舍法制度。
王安实变法发生在宋朝哪个皇帝在位期间?
王安石变法发生在宋朝宋神宗在位期间。介绍:王安石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结束,故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
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志革新,于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欲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北宋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影响: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王安石变法发生在宋朝哪个皇帝在位期间? .
王安石变法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志革新,于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新法内容如下: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
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 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
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2/10或3/10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
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
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
北方在治理黄河、漳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为稳定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秩序,整顿、加强军队,建立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
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保马法 民养官马,平时自用,马死或病,令按值给偿。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并对“恩荫制”进行了尖锐批评。 变法的结果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15年时间。
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最终被罢废。
1.进步性: (1)变法措施的推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加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 (2)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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