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具有法定效力还是特定效力?公文具有什么效力
公文具有特定效力。公文又称公务文书,公文产生完备的法定效力的基本条件有三项:一是公文的合法性;二是公文的合理性;三是公文的制约性。这三个条件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国家机构根据成文法制定权限的划分,以法律形式颁发的公文,都具有法律效力。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公文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为了使各种公文都能有稳定的性质、特定的用途并使更多的人都能对这些性质和用途有准确的了解,以便利于正确有效地形成和办理公文,客观上需要人们对常用的每一种公文都赋予一个能概括表明其性质、用途的统一规范的称谓,这种称谓叫文种。党政机关法定的公文有15个文种: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公文最基本的作用
大家知道公文最基本的作用是什么吗?下文是我收集的公文最基本的作用,欢迎阅读! 公文最基本的作用是什么 公文是办理公务的凭证和依据。 当其目的实现,现实效用消灭以后,它所记载的内容仍然具有历史的凭证和依据作用。
正因为如此,人们认为凭证和依据作用是公文最基本的作用。 公文的其他作用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在公务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公文具有法规和准绳的作用。有的公文本身就属于法规文件,有的公文则是法规的具体化。它们对所涉及的对象都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是个人和单位行动的准绳。 第二,公文具有领导和指导的作用。通过互行公文,上级机关可传达领导意图,下级机关则可遵照执行、贯彻领导意图。
第三,公文具有教育和宣传的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可通过公文进行自上而下的宣传,以达到教育、启示、动员、释疑解惑、说明的作用。 第四,公文具有联系和知照的作用。
通过互行公文,各级行政机关可互相交流、沟通信息、了解情况、掌握实情,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和领导水平。 第五,公文具有依据和证明的作用。公文是发文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记载,也是收文单位联系、开展工作的书面凭据,起着公认的“立此存照”的作用。
正是因为公文在国家行政工作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使得遵行公文礼仪成为基层公务员的一项基本职责。 公文礼仪,即基层公务员在撰制和办理公文时应当遵守的规范和惯例。我国公文礼仪的基础,即国务院办公厅重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节将从公文的撰制、公文的行文、公文的办理这三个方面对公文礼仪进行具体阐述。
公文的特点 第
一.公文的制作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
二.公文具有特定效力,用于处理公务;公文具有行政机关赋予的特定的效能和影响力。 第
三.公文具有规范的结构和格式,各种类型的公文都有明确规定的格式,而不是像私人文件那样主要靠各种“约定俗成”的格式。 公文区别于其它文章的主要特点是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于规范各式的文件。
公文具有什么效力 公文具有效力简述
1.规范和准绳作用:规范性公文,作为行政法规来使用的章程、条例、规定等,是一定范围内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
2.领导和指导作用:党政领导机关为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决定、规定等)公文,而对下属机关产生领导作用。
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几个部分?
公文格式各要素划
一.眉首部分:主要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二.主体部分:主要标识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发文机关印章、附注。
公文区别于其它文章的主要特点是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于规范各式的文件。
什么是公文?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百,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事务作用的载体。广义公文度的指称范围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文件、调查资料、记录、登记表册等。
关于公文是否具备法律内效力,要区分情形,以国容家机关公文为例,合法有效、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现在的公文都有实施期限,在实施期限范围内有效。“深与浅”—公文的功能特点
从事公文写作,准确把握公文的功能特点是应有之义。“法定性”“实用性”是两个根本特点。
具有法定作者。 公文虽由个人所写,但大多为“代机关立言”。其法定作者为发文机关。公文姓“公”,就是这个道理。概括起来,公文是法定作者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的。 具有法 定格式。 公文在格式上具有规范化、标准化的特点。
公文是为履行职责而制定的,每个文种都有特定的功能以及具体的格式。公文的格式,由文种功能决定,也来源于历史、文化和传统。写作公文时,不能随意变动和标新立异。
公文格式规范化、标准化,才能有效保障公文能够准确表达法定作者意志,确保公文处理和执行能够准确、及时、有效、科学,提升公文作用发挥的效率。公文的格式,既包括公文本身的格式,包括文种、文头、标题、主送、抄送、作者、日期、附件、印章以及用纸尺寸、字体规格等,还包括公文产生及发挥作用的过程,包括起草、审核、会签、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存档以及跟踪、督导、反馈等程度。如果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的格式和程序,不但会导致公文写作随意化,更重要的是会导致公文传递及处理随意化,达不到公文行文的目的。
具有法定效能。 公文是法定机关履行公务的重要工具,体现法定机关意志,表达法定机关主张,代表法定机关的法定权威,具有行政指导和行政指挥的作用。公文具有约束性,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定效力,不执行或违反有关固定,就要受到追究和问责。相同的文章,通过公文发出和在普通媒体上刊发具有截然不用的效力。
比如著名的小平同志南方讲话,一经中央文件形式下发,意味着这篇文章从一个前领导人的署名谈话转变为中央的意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化形态和法律效力。 “实用性” 必须真实。以实用为目的,带有任务性,必须反映客观事务,内容要求实事求是,用事实和道理表明观点,依据以及引用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传达的方针政策必须从实际出发。 必须实用。
公文在行文上必须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使人一看就知道要做什么,怎么做。行文庄重得体,语句准确规范,不产生歧义。还要注重时效性,围绕公文处理问题,必须做到迅速及时。“深与浅”,公文的功能特点 公文者, 深者得其深,浅者得其浅。
文章者,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文以载道、文以辅政。理论和实践,是虚与实、认识与行动的关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实中有虚,现象中有本质,发展变化中有规律;虚中有实,理论是对实践的总结和概括。 如果“实”代表一个人走路,“虚”就是告诉你往哪儿走,怎么走? 如果“实”代表工作,“虚”就是告诉你为什么做,怎么做? 从深的方面讲, 公文具有反映事务本质属性和规律性的认知价值,具有解决各种自然、社会、思想问题的应用价值,具有体现社会进步和人格升华的思想价值和满足人类心灵和情感的审美价值。一个机关不重视公文,必然不重视理性思维,不善于总结实践经验,不能正确处理务实和务虚的关系,无法做到通观全局、抓住重点,见微知著、未雨绸缪,积累经验、提高水平,开拓进步、创新发展。
从浅的方面讲, 公文是各级机关的办事工具,是机关的“耳目”“喉舌”,连接各方的“纽带”,机关工作轨迹的“凭证”,是机关各种信息的表现者和承载者。具有领导和指导,宣传和教育,联系和关照,依据和凭证,规范和制约等具体作用。实际工作中,不少工作需要文字来推动;不少精神需要文字来传递;不少经验需要文字来总结。我们无意拔高公文的作用。
一篇公文的作用,必须放到具体的、现实的环境中去考量,甚至可以说绝大多的公文作用十分有限。但作为理性思考的承载者,公文却是理性观察、理智思考相关业务的思维结晶,是对工作、对实践本质、规律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
什么叫公文?
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 什么是公文?自古以来定义甚多,众说纷坛,见仁见智。
换言之,公文是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活动中有着特定的效能和广泛的用途的文书,它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为国家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认识公文的特点、内涵是写好公文的先决条件。公文处理是围绕公文形成并产生效力的整体过程,它涉及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各级各类人员。编辑本段公文的种类 2001年实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种类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 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文区别于其它文章的主要特点是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于规范各式的文件。
编辑本段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 GB/T 9704-1988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88作如下修订: (1)将原标准名称《国家机关公文格式》改为《》; (2)删去原标准中的引言部分; (3)删去原标准中与公文格式规定无关的一些叙述性解释; (4)对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作了较大调整,将国际标准A4型纸作为用纸纸型;删去国内16开型纸张的相应说明; (5)对公文用纸的页边尺寸作了较大的调整; (6)不设各标识域,而按公文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各要素的顺序依次进行说明; (7)增加了公文用纸的主要技术指标; (8)增加了印刷和装订要求; (9)增加了每页正文行数和每行字数以及各种要素标识的字体和字号; (10)增加了主要公文式样。 本标准中所用公文用语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辛卯、房 庆、李志祥、刘碧松、范一乔、张荣静、李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8-197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 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 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
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
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
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没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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