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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什么意思?什么是一把手负责制

最佳回答2022-11-28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意思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什么意思

行政首长负责制指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首长对本政府或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的制度。这是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责任制。依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同时,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理顺行政首长个人负责与党的领导关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保障。具体到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实践,那就是:(1)党主要是通过权力机关,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决议,交予行政首长执行;(2)党主要是对行政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对于具体的行政执行事务,全部由行政首长依法处理;(3)党通过向权力机关推荐行政首长候选人,将素质好、水平高、政治立场坚定的党员推荐到行政首长的领导岗位上;(4)党对行政首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效能情况实施政党监督,向权力机关提出建议,这是完善首长负责制与坚持党的领导的统一体。其次,进一步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就必须不断改善党的领导。应该做到党对行政事务不包办代替,不干预插手,通过政治组织领导去实现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

什么是首长负责制?

民主集中制和首长负责制都属于领导制度。但两者之间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本质的不同。

在现实领导工作中,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好贯彻实行两种领导制度中的问题,必须彻底清除对两种领导制度的不正确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对首长负责制的不正确认识和理解。
一.两种领导制度相同之处从行政和领导工作的一般规律和规则分析,作为领导制度的相同之处有:1.领导和决策的目的和目标相同。两者在主观上都希望做出的决策是正确的,贯彻落实决策是高效率的。2.领导和决策运作运行的程序和基本环节相同。

如,在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决策时要经会议讨论;决策后需贯彻落实等,两者都是一样的。3.领导和决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如,调查研究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集思广益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等,两者都是认同的。

4.领导者的素质要求一样。如,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与自己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能够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果断决策。这对于领导集体或领导者个人来说都是需要的。


二.两种领导制度的不同之处1.授权的形式和方式不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其领导者的权力是由选民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这是选民直接授权的表现形式。

如,各级党代会和各级人代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常委会的权力都是如此产生的。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或单位,除各级主要行政首长由选举产生外,其他干部则由上级领导自上而下提名委任。它是选民委托授权的一种形式。前者称作选举制;后者称作委任制或任命制(企业也称作聘任制)。

2.行使权力的主体和决策的原则、方式不同。民主集中制领导制度行使权力的主体是领导班子集体,而非领导者个人;其实施领导和决策的原则、方式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也称其为委员会制(在法院系统称作合议制,以下均简称委员会制)。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制度行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首长个人,而非领导班子集体;其实施领导和决策的原则、方式是,行政首长个人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依据个人对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做出抉择。

所以,也称它为“首长制”、“一长制”、“独任制”。3.领导层成员的地位和责任不同。实行委员会制的组织,其领导成员在班子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决策时一人一票,权力相等,责任相同;决策后果由领导班子集体直接对选举人(党代会或人代会)负责。

因此,又称其为集体领导制。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其领导成员在班子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正职、副职、委员间都是上下级关系,权力和责任也不相同。副职就其主管的部门和工作直接对正职负责,正职就本机关的全面工作直接对上级领导机关负责。

对选民的负责是通过对上级领导负责实现的。所以,亦称此为个人负责制或责任制。4.行使权力的主要目的和目标不同。

实行委员会制的组织实施领导和决策的主要目的和目标是,反映和维护广大选民的意愿和利益,维持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与稳定。公平是其追求和遵循的首要准则。否则,就会失去广大选民的支持和拥护,就无法取得政权或维持政权,甚至还会丧失政权。因为他们的权力来自选民。

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或单位实施领导和决策的主要目的和目标是,迅速有效地把上级领导机关的决策或上级领导的意图变成实际的成果。效率和效益是其追求和遵循的首要准则。否则,他们随时都有可能丢掉头上的“乌纱帽”。

因为他们的权力是由上级领导机关赋予的。5.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不同。委员会制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的理论,以及民主政治中关于主权在民的思想和民主选举、平等协商、多数决定的原则为其思想和理论基础的,或者说是这些思想理论在领导工作方面的具体运用和体现。而首长负责制则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少数杰出人物在推动历史前进中能够发挥特殊巨大作用的理论为基础的,或者说是这一理论在领导制度方面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上述分析表明:委员会制和首长负责制,在领导和决策的具体规则和要求方面泾渭分明,截然不同。前者,在本质上是以追求公平为主要目标的民主管理机制;后者,在本质上是以追求效率和效益为主要目标的个人负责机制。
三.两种领导制度的特点和适用对象不同两种领导制度的特点不同决定了各自适用的对象不同。

社会实践使人们认识到,虽然人们在智力、能力和利益等方面的差异与生俱来,但“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这就是说,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不能因利益和认识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制就成为各方面一致认可的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方式,也可以说委员会制是适宜于解。

什么是一把手负责制

一把手负责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通俗说法,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也就是说相关的政府、企事业单位行政首长领导要对全局性、关键性、重要性的工作负总责。

从当初设计的本意来说,一把手责任制是为了增强一把手的责任意识,提高担当的责任。我国的首长负责制是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责任制。我国现行制度的体现是: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

怎样理解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党委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两种不同的领导体制、决策机制。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同时也有着一定的联系。

在应该充分发扬民主的场合,却压制民主、个人独断,家长制的作风盛行。而在该行政首长负责的时候,又不敢负责、无人负责,延误了决策时机。而且,在发生错位的地方,往往既贯彻不好民主集中制,也贯彻不好行政首长负责制。纠正这种错位,当然先要从认识上正本清源,正确解析这两种决策机制的关系。

党委制,完整地说,是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所谓集体领导,就是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决定,而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这是党委制的实质和根本。

所谓个人分工负责,就是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的前提下,就党委决定的贯彻落实以及党委其他的日常工作,在党委成员中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并在具体工作中注意相互之间的配合与支持。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必须同时兼顾而不可有所偏废。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在政府工作及其他行政领域中,由政府首长及行政主管全权负责的领导责任制。

我国的各级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他们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我国政府的这种首长负责制的体制,正式确立于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的时候,随着宪法的修订,制定通过了新的国务院组织法,修正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就基本确定了我国政府行政决策的模式,换言之,就是我国政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基本定型。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中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有哪些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中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扩展资料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领导之间矛盾的后果是:1行政首长负不了责。国家法律对行政首长权利的模糊界定,给党委领导政府留下了可以开拓的空间。人数占大多数的党委对行政首长形成了权力上的制约,况且行政首长自身也是党委成员之一,行政首长必须要服从党委的决定。

这就使得行政首长在现实工作中只能依靠个人性格的强弱与同级党委争权。当行政首长不是那么强势的时候,大部分的决策都只能让同级党委集体作出。同时行政首长也会受到政府内任副职或部门领导职务的党委成员的制约。

行政首长的权力得不到保障,要让他对政府工作全面负责显然是不可能的。2.行政效率低下。我国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为了能使政府高效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行政首长的权力只能靠个人争取,权力非常的不稳定,因而无法有效领导政府开展工作。

党委的集体决策往往效率低下,执行决策的权力分散在各个在政府任职的党委成员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分散造成严重的行政效率低下。3.党委领导的民主性得不到保障。国家法律对行政首长权力的模糊界定给党委领导政府留下了空间,也给强势的行政首长争取权力留下了余地。当强势行政首长向党委要权时,各种决策仍然以党委集体领导的名义作出,党委领导的民主性便得不到保障。

即使决策大多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党委书记相对党委成员的个人权威和党委成员之间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密切复杂的人际关系也会威胁到决策的民主性。党委成员人数过少且彼此之间私人关系紧密复杂对党委集体领导的民主性发挥是一个巨大的制约。4.行政监督失效。只要愿意,大部分的决策都可以以党委集体的名义作出,由党委集体负责。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出现重大的决策错误,掌握大权的党委集体是绝不可能被有效追究责任的。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实行什么负责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随着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式确立了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扩展资料:注意事项:按照行政领导者的领导作风划分为专断式、民主式和放任式。根据行政领导者对权力的控制程度,可分为集权式、分权式和均权式。

根据行政领导者工作的重心不同,可分为重人式、重事式与人事并重式。根据行政领导者作用于下属的行为方式不同,可分为强制式、说服式、激励式、示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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