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公开原则是什么?什么是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是:“公开”是对政府的要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洁政府,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平”是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它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开、公平、公正”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公平原则是在民事审判中经常用到的原则,是贯彻任何方针政策的基础,公平原则也是由商品经济活动中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民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是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什么是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由于行政机关在处罚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处罚程度的选择等方面都可依情况确定。为了防止具体处罚中不公正地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都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意味着在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⑴行政处罚应严格依法执行行政机关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偏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处罚相对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坚决防止、打击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腐败现象。凡是违反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目的、程序、方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当的,均不得给予执行。
⑵行政处罚必须合理行政处罚工作必须从全局出发,符合行政管理工作的目的。行政机关绝不能为增加工作任务等目的而加重行政处罚,使可以减、免的受到处罚,或者加大罚款的适用。行政处罚机关不允许因被处罚相对人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处罚。
在执行处罚时,应保障被处罚人的最低生活要求。行政处罚应在合理限度内,即要合法、又要合理。公开意味着在行政处罚时,既要使被处罚人知道,也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使行政处罚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⑶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必须公布,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了解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向全国公布。
不同行业,不同层级的行政法规汇编中都不可缺少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汇编或编纂工作也应加强。全面加强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⑷行政处罚必须公开,便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处罚时,必须公开进行。
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均应做到违法事实公开、证据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具体处罚决定公开。一切均应依法进行,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证,也允许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公开原则有哪四个公开?请一一列举出来?
公开原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第二,行政信息公开;第三,设立听证制度;第四,行政决定公开。目的:行政公开的目的在于增加行政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行政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在现代社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而政府对其制定的政策、规章以及作出的具体决定,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第二,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前提条件。公民只有在充分、确实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行政行为从命令式向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的任务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开通过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了解,促进了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有助于维护公民对政府的信赖。
第三,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行政公开是监督行政机关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如果将政府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使公众有权知悉和公开评论,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专断和腐败。
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情报公开制度。例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许可认可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期间等,除有特别的障碍外,行政机关必须在受理机关的办公地点张贴以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
论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内涵?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公开、公平、公正不仅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公开”是对政府的要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洁政府,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平”是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它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开、公平、公正”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分为三项:第一项总体阐释这一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并确定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整个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
公开第二项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公开”的内容包括两类:一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公开。知法是执法和守法的前提,只有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权限、行政许可的条件、方式、程序等,才能使公民在申请某一行政许可时能遵从明确的原则和标准,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不予公开的后果,即“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这说明公开与否是判断某一行政许可规定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重要标准。二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公开。
主要指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决定公开。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开的行政许可规定仅仅是前提,只有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结果都公开,才能保证其合理合法。另外应该注意,《行政许可法》限定三类事项作为公开的例外,即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公平、公正第五条第三项概括了“公平、公正”的内容: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即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主要是维护正义,防止徇私舞弊。公平强调实质正义和实体正义,核心是平等的。公正强调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核心是无私和中立。
公平原则是在民事审判中经常用到的原则,是贯彻任何方针政策的基础,公平原则也是由商品经济活动中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民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斜坡或乘人之危”,是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根据这个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应当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开”是在指以下几个方面:(一)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在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应当及时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承包人知晓土地承包的基本情况。公开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可以采取张贴公告、有线广播或者召开村民会议。公开有关承包活动的有关信息包括:向村民宣传、介绍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让村民了解进行土地承包的基本精神等;公布拟发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
公开有关信息要做到透明、及时、准确。
(二)进行承包的程序要公开。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程序的公开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由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承包方案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三)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承包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同时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确定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的具体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公平”主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
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承包合同中不得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通过承包合同给承包者增加不合理的负担。“公平”还有一层含义就是,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还要注意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所谓“公正”主要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人,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如在确定承包方案时,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对承包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承包活动,不得通过行贿或者亲属关系,来获得有利的承包条件。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公开主要是指发包方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有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位置、面积、对承包者的基本要求等信息。通过公开评标、拍卖和协商等方式确定承包者,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确定承包者的,发包方应当及时通知承包者。公平主要指发包方和承包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承包期、承包费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公正是指对发包方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如在招标中,应当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对投标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有向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来获得承包土地或者其他有利的承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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