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附件是什么?行政公文中附件和附注的格式与作用有什么区别
公文附件是:附属于正文的文字材料,它也是某些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附件不是每份公文都有,它是根据需要一般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材料的。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 、发文机关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不可只写“附件如文”或者只写“附件×件”。

公文附件的格式如下,“附件”二字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两格书写,并使用3号仿宋体字,“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名称后无需使用标点符号,如果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
附件指的是和主要文件一同制定的附带的文字材料,不是每份公文都有附件,一般是根据需要,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材料一起发出。

公文如果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作用在于补充和完善公文正文的内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公文附件的名词解释?
公文附件是指附属于正文的文字材料,随同正文一并下达,是某些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 、发文机关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不可只写“附件如文”或者只写“附件×件”。
公文如有附件,要在正文最后一行后空1行的左侧空2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排印“附件”2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2个以上附件,用阿拉伯数字依次标注序号。附件名称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附件名称的文字对齐序号后面用小圆点。选择公文文种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看作者与主要受文者间的工作关系;
二.是看作者的法定权限;
三.是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和表现公文主题的需要。
行政公文中附件和附注的格式与作用有什么区别
行政公文中的附件和附注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区别:
1.含义:附件指的是行政公文中包括的实体文件。附注指的是行政公文中为了解释说明而标注的解释性文字。
3.格式附件属于文件正文的补充说明性质的材料,而且有一定的隐蔽性附注属于公开类内容,一般标注在文件表面。扩展资料:行政公文,作为表述国家意志、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传递重要信息的最主要的载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文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续和补充。公文写作的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起草者具有工作实践的基础,懂得工作中许多微妙的关节,而在具体起草中要求较好的文字语言工夫。公文语言总的要求是庄重、平实、概括。
公文语言功夫的核心是选词。选词一要根据所反映的客观实际需要。二要符合明晰、 确切、简练的标准。
三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 为避免上下文重复而选择不同的词语,注意文中所涉及对象和阅读对象。多用书面语和文书用语,少用形象和描绘性词语和口语,不用方言土语,十分规范。同时具有以下三种特点:
一.有法定作者制发。
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
二.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
现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
三.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如何区分公文附件说明和附件?
一.将“附件”与“附件说明”和“附注”混淆这3个要素均是公文主体部分的格式项目,但各自的含义和用途有所不同。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规定,“附件说明”指的是公文如有附件,要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处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注不是对公文的内容作出解释和注释,对公文的注释或解释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取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的方法加以解决,为此,使用附注时要加以注意。
二.附件位置及装订方式不正确附件主要包括与公文正文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数据、名单、图表、图形等,这些内容如果穿插在公文正文中,往往容易隔断公文前后意思的联系而造成阅读上的不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其从公文正文中抽出来而作为公文的附件单独表述,既可以补充完善正文,又可使正文的内容简洁连贯。那么,附件应当处在公文的什么位置呢?根据《格式》国家标准的规定,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版记之前,并与主件一起装订。
而且公文的附件需要另面编排,也就是说无论前一面留有多少空白,都需要另起一面。实践中不少机关把公文的版记置于公文主件之后,附件之前,形成主附分离,这是不正确的。也就是说,无论附件的页数有多少,都一定要置于版记的前面,并且无极特殊情况要与主件一起装订。
这是在际操作中容易忽视的一点。如果在版记之后编排装订附件,由于版记是公文结束的标志,附件就不能视为公文的组成部分了。
三.附件的标识方法不合规范按照规定,附件都要另起一面单独编排,具体的编排方法是首先要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附件”二字,使用3号黑体字,如果有多个附件,后面必须紧跟附件顺序号,顺序号后无需加冒号。
附件标题编排在首页第三行居中位置,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必须与附件说明中的内容完全一致。附件标题以及附件中行、字、段落等的编排与主体部分相应格式要素的要求完全一致。
四.附件序号标点符号及页码标识不合规范按照规定,公文如有附件,一定要在“附件说明”处标注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其位置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实践中,有些公文却没有按照规定去做,比如将附件名称加上书名号,是毫无必要的;或者在附件名称后加冒号抑或句号;或者多个附件的顺序号使用汉字数字;所标示附件名称和实际附件的名称不完全一致;“附件”二字后边的冒号和序号位置颠倒。如“附件:1. ×××××” ,却被标注为“附件1.×××××”或“附件一:×××××”,或者”附件1:×××××。
”以及“附件:《×××××》”等的标注都是不规范的。还有就是当附件名称过长需要回行时,要注意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关于公文的附件问题,什么时候要写附件
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2113即5261什么情况下需要写附件说明的4102问题。这个新版的《党政1653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中均未作出详细规定。
实践中,常用附件的范围有:各种表格、说明,和国家法定文种中没有规范的材料。比如说某某工作实施方案,法定文种中没有“实施方案”这个文种,一般而言都是用“通知”来转发的。关于你第二个问题,我理解就是转发或者批转的下行文是否使用附件形式的问题。这个同样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如果只是原文批转或者转发,没有提出新的措施和要求的,一般不用附件的形式,而是直接在文件后印发。关于你第三个问题,请示等上行文是否写附件说明的问题。这里牵扯其他方面一个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
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也就是说,下级的请示转呈上级的,必须要有本级机关的意见,形成本机机关的文件,而不能单纯的转发。因此,笔者认为还是用附件的形式比较好。
公文中附件的作用是
公文中附件的作用是:补充说明作为正文,或是对正文起参考作用。公文的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版(文)尾之前,并与主件一起装订。实践中不少机关把公文的版记(文尾)置于公文主件之后,附件之前,形成主附分离,这是不正确的。编辑时,在正文下空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车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公文中的附件和附注属于什么部分?
附件和附注是公文主体部分的格式项目,但各自的含义和用途不同。\x0d\x0a附件是指公文主件所应附的公文附件,即实质上的附件。
顺便提及的是,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版(文)尾之前,并与主件一起装订。实践中不少机关把公文的版记(文尾)置于公文主件之后,附件之前,形成主附分离,这是不正确的。\x0d\x0a附注则一般是指对公文的阅读传达范围,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的文字,例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见报”“此件公开发布”等,它通常标识于成文日期的左下方。此外,对于“请示”行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这属于一种特殊的规定要求。附注不是对公文的内容作出解释和注释,对公文的注释或解释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取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的方法加以解决,为此,使用附注时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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