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婿关系是指什么?女婿与老丈人的关系是什么关系
翁婿关系就是老丈人和姑爷的关系。关于对女儿的配偶称呼,北方人叫姑爷,北方人则叫女婿。而且在中国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这句话,就说明了老丈人和女婿的关系。

基本情况
人际关系(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是指人与人之间,在一段过程中,彼此借由思想、感情、行为所表现的吸引、排拒、合作、竞争、领导、服从等互动之关系,广义地说亦包含文化制度模式与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人们心理上的距离远近、个人对他人的心理倾向及相应行为等。

拓展资料
人际关系指人们在人际交往过程中结成的心理关系、心理上的距离。交往双方在个性、态度、情感等方面的融洽或不融洽、相互吸引或相互排斥,必然会导致双方人际关系的亲密或疏远。人际关系包括三种成分:认识成分(指相互认识、相互了解)、动作成分(指交往动作)和情感成分(指积极情绪或消极情绪、爱或恨、满意或不满意)。其中情感成分是核心成分。人际关系反映了交往双方需要的满足程度。若交往双方能互相满足对方的需要时, 就容易结成亲密的人际关系;反之, 则容易造成人际排斥。
翁婿关系是什么
翁婿关系是老丈人和姑爷的关系。翁婿关系就是老丈人和姑爷的关系,关于对女儿的配偶称呼,北方人叫姑爷,北方人则叫女婿。
俗话说:“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欢喜。”这话是说得没错的,虽然“一个女婿半个儿”,但是姑爷毕竟不同于儿子,没有血缘关系。他对你很多的时候尽的是义务。要求太多,会影响情感,如果礼貌周至的话,会让他感觉自己的岳父是明理之人,情感会不断地趋同,真正地为你付出,照顾你们。女婿与老丈人的关系是什么关系?
在法律上两者属于姻亲关系。家庭中属于翁婿关系,就是老丈人跟女婿,老丈人是岳父,姑爷是女婿。
子婿:女婿,又叫儿、婿儿、半男、半子、龟婿。丈母:妈妈,又叫娘、丈母娘、岳母、泰水、老妈、妈、老娘。《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却没有哪一条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女婿与妻子是姻亲关系,只根据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律法规对妻子有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的义务,对配偶的父母没有法定义务。所以:肯定的说,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不是“应当”赡养。如果女婿出于对妻子的尊重和爱,自愿承担对岳父岳母的赡养:是公民自愿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国家会鼓励、社会会尊重。
所以:养与不养,全凭自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上岳父和女婿是什么关系?
在法律上两者属于姻亲关系。家庭中属于翁婿关系,就是老丈人跟女婿,老丈人是岳父,姑爷是女婿。
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隔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即配偶的直系血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所以,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扩展资料: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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