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的方式有哪些?行政指导的基本方式不包括什么
行政指导的方式有:
1、说服:说服是行政机关通过陈述情理希望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一种方式。
2、建议:建议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将自己对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方法、途径等形成的看法告诉给行政相对人。
3、协商:协商是行政机关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其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标,而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一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商讨。
4、奖励:奖励是行政机关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行为。

行政指导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为实现所期待的行政状态,以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措施要求有关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活动。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分为以助成、促进对方为目的的助成指导和以限制对方的行为为目的的限制指导。行政指导的特点在于,只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无须使用权力手段。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的;
(二)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完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或者避免行政相对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发生的;
(三)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
(四)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
行政指导行为有哪些
1.说服说服是行政机关通过陈述情理希望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一种方式。
2.建议建议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将自己对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方法、途径等形成的看法告诉给行政相对人,希望行政相对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中响应其建议,从而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的目的。
4.奖励奖励是行政机关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行为。
5.帮助帮助是行政机关通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某种便利的条件,引导行政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活动。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行政指导的基本方式不包括什么
强制要求。行政指导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应急性、温和性、简便性、稳当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基本方式包括:劝告、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以及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指导方式,不包括强制性的要求。
行政指导有哪些具体措施
实现“五化”
(一)建章立制,行政指导制度化在深化原有的各项制度基础上,完善企业联络员制度、行政指导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信息调研工作制度、典型案例评析制度等,实现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化。
(二)健全机制,行政指导规范化规范正确的工商行政指导行为,是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的有力保障。
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指导部门对此应作出解释或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结合实际与行政相对人协力对该指导项目进行专门调研,拟订方案,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行政相对人采纳行政指导意见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帮助行政相对人具体实施,以提高所实施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
2.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规范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是指行政指导部门实施的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以及实施可能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在一定区域或相关行业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例如:重点项目的行政指导等。行政指导部门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重大项目,应当填写申请上报县局备案。
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稿和实施方案、指南、意见等相关的材料,文件草稿应尽可能规定行政指导的相关事项,重点是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手段、步骤、注意事项等,以使行政指导具有可操作性。办公室负责审查行政指导申请。在接到提议机构的立项审批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对文件草稿加以研究,认为符合重大行政指导项目立项条件的,应提出同意立项意见,由局长批准(含副局长);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告知提议机构,并说明理由。
提议机构与办公室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批准立项的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所在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将详细方案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3.实施行政指导监督行政指导监督是指工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指导行为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的活动。行政指导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改进相结合、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确保依法行政。
法制监察股是主管行政指导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指导行为组织实施专门监督,各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配合做好行政指导监督工作。行政指导监督采取法制机构专门监督、各部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机构在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监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被监督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档案资料,可以向被监督部门及承办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查询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完整提供有关资料,据实作出答复。
(三)创新方式,行政指导信息化以现有内部网络为基础,建立行政指导应用信息平台,各单位将本单位行政指导典型事例、行政指导建议书、市场巡查预警通知书、行政指导培训记录以电子文档形式放入行政指导平台,并上报县局存档,更加方便各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四)立足职能,行政指导系统化把行政指导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来抓,使行政指导渗透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及其管辖范围,在日常巡查、监管工作中采取助导、引导、劝导、疏导等方式,通过开展登记事务、年检验照、食品安全、消费维权和商标、广告、合同管理以及纠正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等日常监管行政指导,促进行政指导工作融入工商工作的方方面面。同时,积极拓展行政指导对象,除了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经济组织外,把消费者、市场主办方和各类行业协会等也作为行政指导的对象,加强对他们的行政指导工作。(五)摆上议程,行政指导日常化将行政指导与工商职能进行有机结合,将行政指导作为目前市场监管的一项日常工作,实现日常监管行为方式的转变,使行政指导步入日常化的轨道。
实施“六个一”工程“一领导一分局(股室)、一分局(股室)一项目、一项目一试点”。即,县局领导班子每一名领导主抓一个分局的行政指导工作,一个分局确定县内的一个重点项目作为分局年度内的重点行政指导项目,在确定的重点项目中选择一个试点单位作为具体的行政指导联系点,跟踪开展全程行政指导。
三.工作任务分解办公室负责行政指导工作中的部门协调、日常指导、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及工作考核、总结和典型经验的推广。
法制监察股负责对行政指导工作社会效果的回访评价;配合办公室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督察检查。注册登记股负责在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运用行政指导的方法,帮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地进入、退出市场,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对改制企业的帮扶力度。逐步探索建立核准名称提示制度、新型企业登记指导制度、名称核准反馈管理制度。
并在建立制度的基础上,采用适时公开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事务过程中掌握并作适当加工的信息资料,供相对人参考;通过明确所需材料、提供示范文本、指导规范填报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各项登记事务;指引停业、被吊销企业依法退出出市场等。提示分期出资登记的企业按期缴足注册资本,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提示企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提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或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企业,及时办理证照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指导各分局在实行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年检工作中运用行政指导。企管股负责落实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等,涉危行业预警制度的全面落实。
经济检查股负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解释、感化、说服、规劝、劝阻、警示等行政指导方式,使行政相对人认清利害关系、知晓法律法规,自觉、自愿纠正违法行为,杜绝一罚了之,防止违法反复;对一些有违法苗头的相对人给予预警提示,帮助其及时纠正,避免违法;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规劝,及时消除违法;指导相关企业和经营者辨别传销活动与直销活动,指导企业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资格,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从指导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引导企业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发展的角度,开展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品牌的重大意义、取得商标专用权。
指导企业加强商标使用管理、正确选择和应用商标、在市场营销中突出商标的宣传。指导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和做好实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长远规划。指导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正确认识和把握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户外广告中未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广告主未按规定程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未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承接、审核、档案管理)、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没有明确标志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未签合同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模糊不清、用语不准确等不规范行为,加强指导、提示、建议,促进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开展。
市场规范管理股负责展销会登记、经纪人管理和合同监管方面的行政指导。充分发挥行政确认职能所掌握的相关信息的作用,适时公开,供相对人参考;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尤其是要建立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农业合同双方依法规范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支持和规范订单农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依法签约,诚信守约,并将其信用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之中;完善经纪人备案公示制度,指导经纪人的经纪行为。指导各分局在市场巡查和各项专项整顿工作中运用行政指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与指导,督促食品安全制度的健全、规范与落实;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指导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防控;引导食品经营户加强对法律责任及义务的认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导有条件的经营户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制度;指导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经营者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督促落实自律制度;指导12315四级网站依法解决消费纠纷;引导村镇、学校、社区、市场、企业加强消费维权;定期收集、汇总、整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咨询等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形成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性建议,向社会公布。指导各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运用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个私协负责对县招商引资及重点项目的行政指导工作。维管办负责对县内维修行业规范性经营行政指导工作。消协负责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对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进行行政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设定和实施具有工商行政管理特点的行政指导项目。坚持以行政指导项目为载体,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工商监管的薄弱环节,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维权护权、服务经济发展等一些重要监管领域和工作环节,重点实施商标兴企定位指导、招商引资全程指导、改制�。
什么是行政指导?
答: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说明、提醒、警示等柔性管理行为。 它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广泛适用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沟通协调性等诸多特点和方法,它与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非强制手段一道,构成柔性管理行为体系,在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
鉴于行政执法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人手不足、手段不够,行政机关如能积极采用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与那些刚性手段相配合,实行刚柔相济的行政执法,更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现代行政法治目标。 应当说,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指导方式并不是地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主观随意提出的,而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并结合实际需要采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纲要第九条明确提出:在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方式的作用。正在制定中(已经过第一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六条就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见,积极采用、优先适用柔性行政指导管理方式,乃是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原意。 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指导做法,是对原来行政执法中零星、不全面的教育和指导工作进行总结归纳,逐步探索出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的柔性执法方式。
执法工作中通过具体化的行政指导措施实现柔性管理理念,通过积极、规范地采用行政指导这种柔性执法方式,能实现刚柔相济的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有利于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现代社会是多元、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的集合体,特别是当下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社会转型之际,利益矛盾与冲突迭起,这对行政监管、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指导作为典型的柔性执法方式,是行政执法机制创新、方法创新的产物,有助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能够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它毕竟属于一种新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改进、完善、总结、提高。
同时,尝试运用行政指导并不是要完全取代刚性执法手段,行政指导是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刚性方式)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行政执法实务中既不能为了追求行政处罚而忽视行政指导,也不能因推行行政指导而抛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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