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指示全称是什么?1946年
《五四指示》全称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五四指示》内容
指示要求“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规定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一般不是无偿没收,而是通过清算和购买实现有偿转移。

指示还具体规定不可侵犯中农土地,要保护工商业,对富农和地主、地主中的大中小、恶霸非恶霸要有所区别,对开明绅士等应适当照顾,允许中小地主、富农、开明绅士保留多于农民的土地。各解放区根据“五四指示”,迅速开展了土地制度改革运动。到1947年2月,全解放区已有2/3的地区解决了土地问题,进一步巩固了解放区和加强了对革命战争的支援。
五四指示的主要内容,意义不足之处?
《五四指示》内容: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意义:《五四指示》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到1947年2月,各解放区已经有2/3的地区,解决了土地问题,极大地巩固了解放区和加强了对人民解放战争的支援。扩展资料:由来随着国民党军事进攻的不断扩大,国内阶级矛盾的上升和解放区群众运动的发展,作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减租减息,已不能适应农民的要求。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农民进一步要求消除封建剥削,并且已经突破减租减息的范畴。通过清算,部分地解决了土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满足农民对于土地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发动农民,准备进行自卫战争,强调“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
1946年,中共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实现“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文件是
《五四指示》。《五四指示》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著名的“五四指示”。成效:“五四指示”发出后,各解放区根据指示精神,迅速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47年2月,各解放区已经有2/3的地区,解决了土地问题,极大地巩固了解放区和加强了对人民解放战争的支援。历史的发展证明,没有亿万获得了土地的农民的支援,解放战争要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扩展资料:事件背景:19465月4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会议,讨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毛泽东在会上讲话指出:“解决土地问题的方针,七大讲的是减租减息,寻找适当方法实现耕者有其田。
当时七大代表多数在延(安)时间太久,各地新的经验没有能够充分反映。现在中央的这个指示,就是群众所创造的适当方法,为中央所批准的。”毛泽东说:“解决土地问题,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是一切工作的基本环节,全党必须认识这一点。
”刘少奇在会上说:“土地问题今天实际上是群众在解决,中央只有一个一九四二年土地政策的决定,已经落在群众的后面了。”会议讨论通过了“五四指示”。指示指出:“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基本环节。
必须以最大的决心与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指示强调指出:“如果我们能够在一万万数千万人口的解放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就会大大巩固解放区,并大大推动全国人民走向国家民主化。
名词解释: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五四指示》: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从抗战结束到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关于土地问题的文件有哪些
只有两个文件分别是《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
1.《五四指示》《五四指示》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 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2.《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9月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规定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规定设立人民法庭。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又颁布了补充条例。
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农民分到了土地,为了保护自己的革命果实,组织人民武装,建立人民政权,并积极参加人民解放军;农民的革命热情被激发出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扩展资料条款内容:《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七条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起见,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
第八条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第九条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丙)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丁)军火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资财、粮食等物,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第十条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乙)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五四指示的基本内容
《五四指示》的基本内容:1.要坚决地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采取各种适当方法,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而占有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2.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绝不可侵犯中农土地。
4.不可将农村中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方法,运用于城市中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斗争。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日战争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五四指示》的提出,标志着解放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开始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削弱封建剥削,向变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过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重要改变。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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