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五环颜色分别是哪几种?奥运五环的颜色是什么
奥运五环颜色分别是蓝色、黄色、黑色、绿色、红色。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黄、绿环。五环象征着五大洲的团结以及全世界的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态度进行比赛。

1913年,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构思设计了奥林匹克标志,并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成立20周年之际公开展示该标志。1920年,奥林匹克标志在安特卫普奥运会完成了奥运赛场上的首次亮相。

奥运五环中五个不同颜色的圆环代表了参加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五大洲——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和美洲。奥林匹克标志代表五大洲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相聚一堂,充分体现了奥林匹克主义的内容。
奥运五环的颜色
奥运五环颜色分别为黄色、黑色、蓝色、红色以及绿色。奥运五环分别对应世界的五大洲,黄色对应着亚洲,黑色对应着非洲,蓝色对应着欧洲,红色对应着美洲,绿色对应着大洋州。
奥运五环简介 奥林匹克标志(Olympic Logo/Symbole Olympique/Olympic Rings)诞生于1913年,是由《奥林匹克宪法》确定的,也被称为奥运五环标志,它是世界范围内最为人们广泛认知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 奥运五环由5个奥林匹克环套接组成,有蓝、黄、黑、绿、红5种颜色。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是黄、绿环。整个造形为一个底部小的规则梯形。根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 奥运五环的设计者是谁 奥运五环的设计者是皮埃尔·德·顾拜旦。
他是法国著名教育家、国际体育活动家、教育学家和历史学家、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发起人。1863年1月1日出生于法国巴黎的一个非常富有的贵族家庭。1896年至1925年,他曾任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并设计了奥运会会徽 、奥运会会旗 。
由于他对奥林匹克不朽的贡献,他被国际上誉为“现代奥林匹克之父”。 奥运五环的象征意义 奥林匹克标志的最初设计意图在于以五环象征世界上承认奥林匹克运动,并准备参加奥林匹克竞赛的五大洲,而第六种颜色白色——旗帜的底色,与五环的五种颜色的组合能够表示当时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国旗颜色,意指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能在自己的旗帜下参加比赛,这蕴含着顾拜旦吸收殖民地民族参加奥运会,为各民族间的和平事业服务的思想。(注:五环的颜色与各大洲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变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阐释也随之而变。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标志象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活动,代表着五大洲的团结,以及全世界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比赛和友好的精神在奥运会上相见,充分体现奥林匹克主义的内容与“所有国家、所有民族”的“奥林匹克大家庭”主题。
奥运五环的颜色是什么?
奥运五环的颜色自左至右为蓝、黄、黑、绿、红。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黄、绿环。
扩展资料:1914年在巴黎召开的庆祝奥运会复兴20周年的奥林匹克全会上,顾拜旦先生解释了他对标志的设计思想:“五环——蓝、黄、绿、红和黑环,象征世界上承认奥林匹克运动,并准备参加奥林匹克竞赛的五大洲,第六种颜色白色——旗帜的底色,意指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能在自己的旗帜下参加比赛。”因此,作为奥运会象征、相互环扣一起的5个圆环,便体现了顾拜旦提出的可以吸收殖民地民族参加奥运会,为各民族间的和平事业服务的思想。奥运五环有什么颜色?
奥运五环有蓝、黄、黑、绿、红5种颜色。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是黄、绿环。
奥运五环标志也就是奥林匹克标志,是由皮埃尔·德·顾拜旦先生于1913年构思设计的,是由《奥林匹克宪章》确定的,它是世界范围内最为人们广泛认知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五个不同颜色的圆环代表了参加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五大洲——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和美洲。扩展资料:奥运五环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用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第八条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
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
(四)、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第十三条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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