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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可以越权批办吗?公文越权处理的问题

最佳回答2022-11-16

公文不可以越权批办。越权批办文件的前提条件是经过授权。授权是组织运作的关键,它是以人为对象,将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须的权力授给部属人员。即主管将处理用人、用钱、做事、交涉、协调等决策权移转给部属,只授予权力,不可托付完成该项工作的必要责任,这是授权的绝对原则性。

公文可以越权批办吗

批办

批办,是指负责人对文件如何处理所作的批示意见。亦称“批文”。是公文办理的关键环节。批办能够使重要的收文在本机关有关人员中迅速得到传达,及时掌握上级的指示精神、工作发展情况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信息,推动本单位的工作;体现领导者负责,为承办者具体办理提供遵循的依据。

公文可以越权批办吗

公文拟批语

阅示、阅知、阅研、阅改、阅处、阅悉、审批、审核、审阅、审定(订)、审发、审议、审处、审示、批示、批办、研提、研办、研复、核(转)报、核示、核批等。

公文中,拟办和批办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拟办和批办的区别:
1.指示对象不同:拟办是指下级或有关部门对某一个问题提出办理意见,提交领导审阅,由领导做决定。批办是指上级或领导机构对某一个问题提出明确办理意见,转交下级或有关部门执行。

拟办意见中要写明来文应由何部门承办,并提出承办要求、时限等。如需几个部门联合承办,也应在拟办意见中写明并指出主办单位。对于需要传达的文件,拟办意见中要提出传达范围、传达时间、传达形式、传达步骤和由谁传达。批办意见要明确、妥当地指出处理的办法,指明承办部门或具体承办人及关于承办时间的具体要求。

对经过拟办的宣传文件,要批明是否同意拟办意见,有什么补充或修正意见等。
3.产生的目的不同:拟办是一项辅助决策的活动,其是为决策活动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批办是指对收文办理提出指示性意见的决策性活动。

拟办与批办的联系:拟办与批办是上下级的关系。拟办是下级或有关部门对某一个问题提出办理意见,提交领导审阅,由领导做决定。批办是上级或领导机构对某一个问题提出明确办理意见,转交下级或有关部门执行。

公文越权处理的问题

可以特事特办的。比如原来属于分管局长权限范围内的事,如果事情特别急(如不马上处理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上级要求最后期限必须上报;常规性、程序性的工作,遇到上述种咱情况,而分管局长出差三五天又不能回来,又联系不上),这时候办公室主任本来没有处理权限,可以请示同意后,越权签发文件。

越权批办文件的前提条件

越权批办文件的前提条件是经过授权。授权是组织运作的关键,它是以人为对象,将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须的权力授给部属人员。

组织中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的职权,权限则会在不同的层级间流动,因而产生授权的问题。授权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务之一。有效的授权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技巧。授权(empowerment)是领导者通过为员工和下属提供更多的自主权,以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

授权是领导者智慧和能力的扩展和延伸,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原则,授权过程是科学化和艺术化的过程。

公文办理的要求是?

可参照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以上供参考。

办理行政案件审批权限

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种。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在诉讼法中对起诉时效的限制是非常具体的,,这里就不多说了。

  2,受理。法院在接到诉状(立案)后七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十日内上诉。也有受而不理的情况,即立案后基于管辖问题而产生的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现象。

  3,审理。法院受理以后即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不同的是被告为行政机关,立案庭将案子分配给行政庭后,由厅长分配给每一个法官。在案件分配结束后,要在电脑上登记,分案,法官决定开庭时间。

然后就是打印相关的文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起诉状,原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原被告传票等相关文件。文书打印结束后要将原告起诉状,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送达给被告。送达结束后就是等待开庭的日子,一般会在一个月后开庭。

送达会有相关的送达回证,原告可以在开庭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而被告收到邮件后,会有相应的邮件签收证明。

  4,开庭。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并且,原则上无调解程序,在简易程序中是绝对不存在的。

只有国家补偿和赔偿案件,存在调解程序。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三人以上。庭审程序与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相同。

  5,做出判决,裁定。

审理后,法官会拟定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经过庭长,院长的签字后加盖公章后,送达,送达回证,案件整理好后在电脑上填写相应的案件信息。再然后打印卷皮,案卷目录,装订存档,送档案室。

  一审法院要在3个月内将案件审结,需要延长的层层上报到最高院批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会发生行政机关改变其原有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撤诉的情形。

也会出现同时触犯刑事犯罪,行政违纪,民事纠纷等现象,一般情况下对刑事案件和行政违纪现象要移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民事纠纷原则上要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有两种情形可以合并审理,一种是行政裁决案件的附带,一种是行政许可案件的附带,具体规定是案件情形而定。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1,申请,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后的60天之内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一般为政府或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就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及管辖权问题。

进审查认为应当受理得及受理。证据材料需补正的5日内通知其补正,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3,审理,行政机关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由两名以上组成不可独审。

可记诉也可口诉。

  4,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60天内就行政复议做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30天。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论述公文行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应遵循哪些写作原则


(一)法律关。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只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1.是否有出台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现实需要;

2.是否属于政府职能范围,是否越权;

3.是否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4.是否经过法制办审查、常务会审议等规范程序;

5.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6.是否做到涉法表述准确。


(二)政策关。政策是政府为实现某一目标就某方面工作或情况作出的规定、承诺或要求。包括人事、财政、金融、税务、物资等多个方面,一般涉及人、财、物的认定和处理。

1.审查依据。一是看是否与上级文件的规定相符,二是看其他地方可行的做法,三是看创新是否符合实际。

2.审查权限。

根据有关规定,看其在幅度上、审批环节上是否越权。

3.审查意见。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会签,其意见是否采纳,如不一致应提请协商。


(三)工作关。包括工作内容、安排和操作的恰当性、可行性。

1.必要性。

是否必须出文,是否必须由政府出文。

2.可行性、周全性。目标任务是否科学。

3.工作安排是否恰当。

责任部门确定和工作质量、标准、时限要求等。


(四)文字关。公文的语言、文字要求朴实有效,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

1.平实。

准确实在,不宜拔高、浮华,更不必煽情。

2.精简。除指导性意见和特殊可作形势分析,阐明目的的意义外,一般工作布置性文件只作安排和要求。

3.通顺。

合符语言规则、规范。

4.准确。包括文字、提法、数据。


(五)格式关。公文格式较固定,不需要随意创新,只要在文种、结构、版式等方面按要求做即可。

1.文种确定是否正确;

2.结构处理是否简明;

3.版式是否符合规范;

4.主题词是否准确。


(六)程序关。公文行文程序非常严格,需要按一定程序逐步进行,否则会容易出现差错,影响公文的严肃性,影响工作的开展。

1.是否履行发文请示程序;

2.是否履行特定的审查、审议程序(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决策事项);

3.是否履行相关会签程序;

4.发文审签程序是否合理、是否遵循。

办公部 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来文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就是公文的 A.拟办 B.承办 C.批办 D.催办

身体疼痛是一个不幸的副作用,我们紧张的现代生活方式。与案头工作的大部分工作的专业人士开发某种类型的身体疼痛的时候,他们是30。

因为它既不是明智的,而且也不可行弹出痛下杀手,全身酸痛所有的时间,按摩是缓解疼痛的最好的替代品之一。这里有最好的按摩是最常见的建议,以减轻身体的疼痛。

5按摩身体疼痛


1.�泰式按摩:这是曼谷(至少是老生常谈的)在东方市的主要景点之一。

泰式按摩为基础的原则,重新调整所有的能量在体内。梅西耶天体使用的手指和尖黑色的石头挖掘身体上的压力点。有一个公平的延伸量,彻底恢复活力。

热石按摩:这也被称为喀拉拉邦按摩,因为它起源于印度的这个状态。如果你的身体疼痛的大部分是由于肌肉僵硬或紧缩,那么这个按摩是最适合你的。

加热,将被放置在光滑的石头不同大小的不同的压力点,对你的身体,以减轻疼痛。


3.�深层组织按摩:这种按摩是在皮肤上,但根据它的目标是深层组织。

这种按摩的笔触和摩擦技术,使得它非常有益的人谁是从伤病中恢复过来。它往往是医生建议的缓解疼痛。


4.�香薰按摩:这种类型的全身按摩功能的一个简单的原理,通过刺激你的感官疼痛是可以治愈的。

使用不同种类的芳香精油和香料的强调你的肌肉和刷新你的紧张情绪。


5.�瑞典式按摩:这是最常见的类型,建议初来乍道的按摩。这是一个基本的按摩,整个身体像揉和温和的冲压,以减轻疼痛的典型手部动作。

虽然它可以做,治疗一般身体疼痛,一致的疼痛需要一个更专业的方法。如果你有身体疼痛在很长一段时间,那么你可能去的任何上述四个,而不是这个。

请示为什么只能一文一事不能一文多事

领导好批示,一个请示里面如果有多个事项,可能有的事项只用副总签字就行,有的事项可能要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不好操作,并且如果多个事项,有的事项领导同意办,有的事项领导不同意办,领导写批示很麻烦,也不好存档备案,再者领导一般都很忙,事项多了,有的批掉了就不好了。

函能否代行请示、批复和通知——关于函的正确行文

蕊孽簿{戴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对函 范围的规定曾作 而很多人未能准 ,因此在函的使用上分毫霏课聆霭缪黔 端 认为它不是“正式文律勺该用函行文时却弃之不甩;一与种矫枉 下行 其使 正前 以一 为函“代行请示、批复和通知之”时,未能做到正确行文。一依照现行公文管理法规的幂篇{磷霖拿纂纂暮翼鳄暴鳍嚣箕姜瑟馨黔霉留瓢撇税巍在责规定,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木可以用函行文。

一玲87年国制行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奋国家行政份容,可有效纠正州函呈不分,’芝病;取消了些机关之间,这一饰制词,矫正了一“之间,,和产书互”的错误搭配,但却末能夕根本上解决使用混乱的问题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并赓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汹办法》(~以下简称1993年一《力法含)规定广函”一,’适用于牙相隶属机关之间一相互商洽正作、询向和答复向题;向有关生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申请再审法院不予立案是否有文书告知

会有驳回申请的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果法院不予受理的,必须下达裁定书。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 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公司可以办停业吗

公司没有办理停业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拓展资料:

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这是我们找到的有关“歇业”概念的仅有一条法律规定。由此,我们认为“歇业”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

对于“歇业”应掌握的条件应该是:一是该企业应当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二是该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必须达到一定的期。


一.如何准确把握对企业法人“歇业”问题的认定

鉴于企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在执行实践中,为严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条件,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可视为“歇业”:

(一)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措施或执行措施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三)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二.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

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应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或执行过程中首先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为准。

鉴于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后至执行完毕时,可能时间较长,在此期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请人,故有必要明确界定“歇业”的基准时间。

这一基准时间应以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时间为准。即在此基准时间以前符合上述“歇业”标准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准时间以后符合“歇业”标准的则不能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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