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出现极刑怎么办
被判了死刑怎么办?

1)判死刑,肯定是犯了重罪,首先要认识自己的罪行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2)认罪伏法,真心悔妀,这样才能安心改造。
3)判死刑,只要不是立即执行,就有希望减刑,所以,认真妀造,希望很大。
极刑的中国立法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死刑立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1981年第一部单行刑法颁布时至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
自从1981年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单行刑法——《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之后,截止刑法修订以前,立法机关总共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增加的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已达46种,从1981年到1991年十年间,平均每年增加4.2个死罪,这23个单行刑法使中国的死刑立法朝着更严厉的方向进一步发展。
主要表现在:(1)死刑适用程序放宽。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和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核准权作了重大修改,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2)出现了以死刑作为绝对确定刑的法定死刑条款。如1991年《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条规定的绑架妇女、儿童罪,绑架勒索罪等罪的死刑。
(3)适用死刑的章数和罪名明显增多。随着23个单行刑法的陆续颁布,适用死刑的章数由1979年刑法的4章扩大到6章,增加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单行刑法对46个罪名规定可以适用死刑,从而这一时期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数达到74个,占罪名总数的26%。总之,这一阶段的死刑立法急剧膨胀,死刑的适用普遍增加。
1979年刑法体现的刑罚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出现了一股泛死刑化的危险趋势。盗窃罪 是1997年刑法出台至今。1997年刑法对旧刑法中的有关死刑犯罪的规定作了一些修改。
(1)修改了适用死刑犯罪的规定,将1997年刑法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修改了死刑适用对象的规定,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3)修改了死缓变更条件。
1997年刑法将死缓减刑条件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死缓确有悔改或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修改为没有故意犯罪,将死缓期满立即执行的条件由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变更为故意犯罪。(4)修改了分则罪名适用死刑的条件,一是提升死刑适用条件,如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二是明确了死刑适用的标准,如盗窃罪、强奸罪、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5)死刑罪名比例发生变化。1997年刑法的死刑罪名是68个,与以前的74个相比,在量上似乎有所下降。
但是,这种变化纯属形式上的变化,并不是死刑罪名的实际减少。总体来说,1997年刑法的实质死刑罪名数与旧刑法基本一致,纯粹量的减少是立法技术的变化所致,在实质上并无大的变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11年02月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此前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68个,可以适当减少。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修改后的刑法还对一些特殊人群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被判死刑的人拒绝服从死刑怎么办?你对死刑了解多少?

死刑是刑法中的一个刑罚性名词,所谓死刑顾名思义就是执行机关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剥夺某个死刑犯生命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一种执法方式;死刑又分为注射式死刑和枪决式死刑两种,其中枪决式死刑也就是俗称的枪毙!死刑当然具有刑法所赋予的法律强制性,但是死刑也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死刑立即执行:主要针对那些具有严重犯罪行为并且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对其执行死刑的罪犯;这样的罪犯一般会在法院宣判后很短时间内立即执行死刑判决。
第二种:死刑缓期执行:主要针对那些犯罪行相对为较轻且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但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也需要执行死刑的罪犯;这样的罪犯一般会先被判处死刑然后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中得到一个缓刑期,有的罪犯会在缓刑期满后被执行死刑,有的罪犯则会被执行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死刑转化为无期徒刑或者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转获得减刑化有期徒刑。
这类由死刑通过司法途径转化为无期徒刑或者是有期徒刑的主要针对那些被执行死刑前具有法律所认可的重大立功表现并且符合减刑条件,或者是被执行死刑前具有符合法律所认可的其他减刑条件的死刑罪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大多数一般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然也有极少数会被剥夺政治权利一段时间,当然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时间长短不一样。如果真的有冤情不服死刑判决,可以在死刑判决下达后的一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详细查明如果真的是判决有误上级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改变原有判决的;如果经上级法院详细查明证实判决真实无误上级法院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古代极刑出现的原因

中国古代的极刑 为什么我们要研究刑罚呢?其实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原因,大概是因为刑罚也是历史的一部份吧!但是它所反映出的是历史的残酷面,它把中国人的血腥与残暴做了最淋漓尽致ㄉ表现,当然对当代的政治风气也做了最完整的呈现。历代ㄉ刑罚是当时政治制度的重要主成部分,它显现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
在古代,上级对下级,长辈对晚辈,具有主宰、支配乃至杀生之权,所以,古代政治的基本特点就是专制。
非法的酷刑经由官方使用后,它也就取得合法性,或是暴君酷吏从新使用这些非法的酷刑时,便把前代的非法行为作为合理的依据;而且民间私刑也是长期存在的。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各种非法酷刑作为私刑而滥用的时候,所演出的悲剧也真是非常恐怖惊悚的。以下就介绍几种中国历代以来有名的刑罚。 一、『凌迟』: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是最惨无人道的。
凌迟,原本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斜坡。后世将凌迟用作刑罚的名称,只取它缓慢之意,就是用很慢的速度将人处死,用刀一刀一刀割,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所以,凌迟也叫做剐、吋磔等。
大多数人认为凌迟,始于五代。以刀数最多而众所皆知的是历史上有名的宦官刘瑾,他被剐了3357才死,然后还锉尸枭首。再看崇祯时的进士郑漫,由于朝廷内部所起的党派纠纷,而被人告发犯有大逆不道之罪,也是被以凌迟,不过刘瑾是逼害忠良所以算是罪有应得吧,但郑漫受此酷刑却让人感到惋惜啊! 二、『腰斩』:最初,腰斩所使用的刑具被称为鈇质,及是大斧。
从春秋起时,腰斩的刑罚就常被使用;商鞅变法时,曾规定对百姓实行连坐法,一家犯罪,邻家不告发者,要处以腰斩,而当时究竟有多少人被腰斩而死的?难以统计,据说商鞅在渭河旁边处决囚犯,死者的鲜血把渭河都染红了! 三、『剥皮』:这两个字一听就叫人毛骨悚然,其残故程度绝不亚于凌迟。根据现在可见知的史料,六朝以前的剥皮之刑只是剥人面皮,后来便开始剥全身的皮。到明朝,剥皮之刑用的最多也最狠,从开国国明太祖朱元璋,到明末的张献忠,不少人都用过剥皮之刑。
朱元璋开国之初,「剥皮揎草」是他一项重要的发明,若有贪官污吏就要处以死刑,杀头后还要枭首示众,并且剥皮填草,把这人皮草袋置于衙门里,让人引以为戒。也有明朝的魏忠贤,用沥青涂满犯人的全身,等沥青冷却凝固后,再敲碎、行成一副人的完整皮革。 四、炮烙:就是火烤的意思,起源于,商代纣王的宠妃妲己,纣王为了讨她欢心,就让人用铜制成方格,并用把炭火烧的通红,然后叫人犯踩在上面,最后再因体力不支而被火烧死,妲己因此而大笑,从此纣王就常因此而无故杀人,这项酷刑也就因此沿用下来。 五、烹煮:顾名思义就是煮人肉,根据历史记载,周始祖西伯被囚禁时,纣王把西伯的儿子伯邑考,煮了并送去给西伯吃,西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就吃了自己儿子的肉,纣王还得意的到处炫耀了! 六、宫刑:是古代割除男子生殖器的酷刑,生殖器对人来说跟头颅同样重要,头颅是生命中枢;而生殖器是传家之宝。
对古人来说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汉代学者孔安国作的传说:「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这说明了,1. 宫刑包括了男子铲除生殖器;女子则表幽闭。2. 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3. 宫刑是用来惩治淫罪。
汉武帝时不少人被处以宫刑,如将军李延年、历史学家司马迁和张安世的哥哥张贺等。而宫刑不仅造成了肉体痛苦,也造成心灵摧残,像司马迁每想到这一难堪的奇耻大辱,不只一次想自杀,但是受过宫刑的人也会多多少少有一点变态倾向,大概是想发泄身体所受的痛苦吧…。另外,古代皇宫内也有众多的太监,为了避免他们与侍女产生淫乱的行动,而必须净身,虽然和宫刑不是同一回事,但因为和宫刑的方法相同都必须「下蚕室」所以一并介绍。 七、幽闭:就相当于男子宫刑,原本只是指把女子监禁,彻底灭绝她的性欲,后来到明代却演变成「剔去其筋」,因为在明朝医术并不如此进步,所以受到此刑的人大都会因失血过多而死。
而清代人却认为「幽闭」就是重击女子的腹部、胸部,使她的羞秘骨下坠堵住阴道,变得只能小便不能性交,这和女子患子宫脱垂是一样的,都是使阴道关闭,所以才叫幽闭。 结语:综观以上叙述,都让我们感到人的可怕,为什么会把那些惨无人道的刑罚加诸在自己的同类身上,而却又感到理所当然,无愧于己呢?所以也有些学者就把残忍也列为中国民族特点之一。当然,与残忍相对的仁爱也是中国的一大特色,就像历代的一些清廉官吏就不赞成严刑峻罚;那些从古代流传下来的小说、野史,也对那些酷刑发表批判和因果报应的观点。
所以中国文化可说是残忍、仁爱多方面并存、复杂且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民族。
急刑是什么?

从正规的法律中没有“急刑”的概念,而常用的法律术语中有“极刑”,极就是最高,最严重,极刑,也称为死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处以极刑”也就是对犯人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意思。
刑法伴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用以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刑法源远流长,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先秦典籍中不乏记载。
扩展资料:满清十大酷刑包括但不限于: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弹琵琶,抽肠,骑木驴。十刑并不一定都是满清所发明,但却是清初所用最为频繁,主要用于清初六弊政中的屠城和不服从剃发令的汉族人,尤其是对汉及其他南方民族 。“十大酷刑”也只是一个名目,其涉及的酷刑数量也不止是十个,大部分是明清时期发明加工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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