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过升降闸口怎么办
渔船载客该如何处罚

渔船载客该如何处罚 长期以来,渔船非法载客一直是影响湖泊河流安全稳定的头等大事,但是由于市场的需求、群众生计及整治无方而屡禁不止,但是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那么渔船载客该如何处罚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渔船载客该如何处罚 1、请求市政府组织我镇及相关职能单位、执法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在南门闸口附近建立水上治安查报站,安排执法人员日夜值班巡查,严厉禁止渔船载客行为;对散居各处揽客的,以属地管理为主,责成渔民所在村委会负责劝止并向查报站报告予以处罚和取缔。
2、对装载游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属旅游公司安排的,追究旅游公司的责任,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属散客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劝散。一经发现渔民招揽游客,渔政部门立即吊销业主捕捞许可证,同时水警大队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管辖的职责依法一并予以处罚。 3、渔船载客业主所在村委会全体干部对该渔民实施责任包挂,如出现非法载客导致安全事故则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措施另拟。 4、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渔民,禁止开船,一经查出,由水警大队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二、渔船载客安全隐患 (一)从业人员年龄偏大,将近40%是年过55周岁的老年渔民,最大年龄将近70岁。其中60岁以上已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纯属三无船舶;而且,在年老吊销捕捞证后,仍有余力在湖区讨生计的渔民将陆续加入该行业。如此多的老年从业群体,一旦发生恶劣天气、突发疾病、船舶机械故障等,事故危险不言而喻。
(二)从业人员基本一人一船,在日常载客运营中,船主只能操作挂桨机,而前舱无人照料游客安全及船舶靠档,遇有突发性恶劣天气,危险倍增。 (三)从业人员身体素质偏差,不少人是难以承担高体力强度渔业捕捞所以才改行从事载客,安全隐患增大。 (四)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措施较差。
多次检 查均发现从业人员及乘客并不穿戴救生衣,各船虽有几件备用救生衣,一般都作为摆设。 三、整治措施 加强宣传力度,制发了关于禁止渔船违规载客出海行为的紧急通知,在所辖渔业社区、广大渔民中进行广泛宣传,使渔船船主充分了解关于禁止渔船载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船载客的危害性。同时,加强陆地、海上检查力度,联合安监、公安边防、交通、海事等部门和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综合整治,成立海、陆两个检查组,对重点渔业码头、自然港湾、近海海域进行严格检查,严防渔船非法载客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私人渔船理应被取代,所以在新的安全严峻形势面前,对于渔船非法载客这一顽疾,必须予以根治,去掉安全隐患。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渔业船舶更新改造,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划定并公布渔港水域,加强渔港、避风塘等防灾减灾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七条 渔港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适任渔业船员(以下简称船员),配置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安装电子身份识别标签,定期保养渔业船舶,确保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当配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设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渔业船舶船长应当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航行安全、跟帮生产等安全生产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证书证件、船员配备以及渔业船舶适航等情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船员职责,服从指挥和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发现隐患应当向船长报告并及时排除。第九条 禁止渔业船舶从事下列活动:(一)被责令停航后未按照要求整改;(二)擅自改变船体结构;(三)危险天气警报未解除情况下出航;(四)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五)在主航道、通航分道、桥梁水域、枢纽闸口水域、横水渡口水域、锚地、码头前沿以及回旋水域等通航密集区域从事捕捞活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活动。
被责令停航的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渔业船舶助航、导航、通信、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设备。造成公共安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当地主管部门对损坏的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和工作措施,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渔业船舶跟帮生产制度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督促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依法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普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知识;(二)组织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组织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四)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设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五)调查与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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