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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法卷烟行为怎么办

最佳回答2022-10-31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所谓的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以及“无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等。不管经营者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要行为人具有以下7种行为的情况下出售上述烟草制品的,均应归入“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范畴:1、经营者以明码标价等形式将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给他人的行为;2、经营者在经营柜台内摆放或者在经营场所内(含仓储)存放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3、用非法生产的卷烟来替代民间债务的行为;4、以非法生产卷烟交换其他商品或财物的行为;5、通过公共网络媒体出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例如: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公众媒体刊登烟草图片或文字形式,并出售、寄售、代卖非法生产卷烟等行为);6、销售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计划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例如:销售印有“非卖品”中文字样卷烟等行为);7、其他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58条、第14条第1款等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上述7种行为的,即实施既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1、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但如果,行为人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三十一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第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案件怎么处理

如果烟草局根据烟草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一般的涉及烟草制品的案件都是生产或者销售假劣产品罪,根据刑法264条定罪。一、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的认定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采取逃避,不接受处理的方式,使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处于悬浮的状态,难以处理,只有对烟草专卖品的所有人进行确认,才能对违法行为和违法物品进行处理。

因此,对烟草专卖品的无主进行认定是处理无主案件的关键。

如何对无主案件进行认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第一,执法人员在非经营场所,如路上、车站、物流中转站等地点查获烟草专卖品,当事人当场逃逸,或采取逃避不予认领的方式,执法人员经调查,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或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第二,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查获,或在非经营场所查获,但是可以查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经营场所,可以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只是当事人采取不予配合的方式,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对于以上两种情形,有人认为,只要经过公告期公告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仍不来认领或接受处理,便可以认定为无主财产进行处理。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有些欠妥,容易使违法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假烟的当事人。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应该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为无主案件。而第二种情况,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可以查明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的姓名、固定住址或经营场所等,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来认领或接受处理,都不能认定为无主案件。执法人员可以对当事人发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不影响执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视为其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掌握的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查明违法事实,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烟草专卖品的无主案件认定程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有专门对无主财产的认定,但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认定行政案件中的无主财产,显然是不恰当的。而我国行政法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法对无主案件的处理的规定还比较缺乏,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30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60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

变卖款上缴国库”恰好对无主案件做了一个必要的补充,但是这个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因为如果是假冒伪劣卷烟则无法进行变卖。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也为我们处理无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后60日仍不接受调查处理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依法封存、扣押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依法予以处理”。所以对无主的烟草专卖品必须经过一个法定的公告期公告后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行政机关才能直接该批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二、对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的处理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烟草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所以执法人员既不能限制违法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也不能强制要求对违法物品提供相应的担保,只能对涉嫌违法烟草专卖品进行封存,必然造成部分违法当事人有机可乘,特别是假烟的所有人,经常采取逃避不接受处理来避开法律制裁,执法人员又无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只能对无主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于无主案件的处理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需要法定程序。无主案件也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公告、案件处理审批等一些列处理程序,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布,并告知当事人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机关,才能将涉案的烟草专卖品进行销毁或变卖。对当事人的公告认领的程序可以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其次,无主案件只能使用案件处理决定书,而不能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没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无法进行行政处罚,故只能对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再次,对无主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放弃追究的权利,只要查明无主案件的当事人,随时都可以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规定的两年时效的限制,因为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只是尚未查明。

在无主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处理上困惑,特别是依据法律的缺乏和不足,暴露了我国立法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烟草行政方面的立法,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烟草局工作人员私自违法没收卷烟客户合法卷烟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烟草专卖法律责任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指有违法行为的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违法行为同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没有违法行为,就无所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果发生违法行为,也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藉机构和外藉人员)等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和行为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为此依法承担产生的否定性后果。

为了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都能自觉履行烟草专卖法,遵守烟草专卖行为规范,《烟草专卖法》以第七章设定了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借助国家强制力为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提供强制性保证。它毋容争辩地向人们展示: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诸方面之间,是以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示范作用为先导,以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为后盾,并以其强制力来调整相互间行政和法律关系的。这是《烟草专卖法》设定法律责任的本质。

为了正确区分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我们把它归纳为四个方面:1.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4.依法授权的或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政的受权人的法律关系。在这个范围内,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诸方面共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去实现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二、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律责任追究过程,对在烟草专卖行政案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确认和处罚产生直接的、决定性影响的行为规范,称为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

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可分为确认原则和实施原则两部分。(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法的程序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责任法定原则。实行责任法定原则的实质,是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贯彻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确认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必须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依据;(2)确认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认定;(3)凡经确认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都就应该、也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2.责任自负原则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构成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负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只能对有烟草专卖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亦即“谁违法,谁负责”。

3.按法定程序确认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追究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应按法定程序予以确认,严格禁止使用类推的方法认定,以保证正确、适当、合理、合法地实施具体行政行为。4.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相一致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体追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应视其主观故意程度、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情节轻重、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状况及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能力大小等加以区别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强度,应当与其违反的行政法律义务保持一致,同时也要注意不同行为之间存在的差异,掌握好实施处罚的分寸,即是说,贯彻这一原则,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使国家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社会正义得以伸张弘扬,又使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从中受到法制教育和惩处。(二)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实施原则1.法定处罚原则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只有行政违法人的行为是应予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或者不能确认的行为,则不受罚,也不能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在对行政违法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掌握以下四点法定的处罚原则:(1)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下行政违法人才能受罚);(2)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形式、幅度(或数额)和手段实施行政处罚;(4)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处罚手续后,才能实施行政处罚。2.数责并罚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了两种以上行政违法行为,且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应依据其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法律责任后再合并实施行政处罚。数责并罚,依法应遵循“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程序规则去实施。

对情节显著轻微者,仍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不宜使用数责并罚原则。3.一责并罚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只有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法律、法规规定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处罚形式的,则应区别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去确定如何实施行政处罚。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并罚的,则没有选择余地,必须实施并罚;二是法律、法规没有严格规定必须实施并罚的,则可依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的后果,有选择地决定是否实施并罚。

总之,在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掌握实施单独处罚或者一责并罚的原则。4.从重处罚原则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虽然只违反了一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构成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上限实施行政处罚,称为从重处罚原则。实施从重处罚原则的关键是必须掌握行政违法人应予从重处罚的违法事实。

事实是处罚的依据。5.分别处罚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同一法律、法规规定,共同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违法人,实行分别立案、分别处罚,称为分别处罚原则。分别处罚,一是便于区别对待,二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相互间产生的消极影响。在实施处罚的顺序上,可以按先重后轻的办法办理,这样有利于行政处罚顺利施行。

6.一事不再罚原则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处罚行政违法人;或者,对应受行政处罚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或者重复实施行政处罚。这两种行政处罚限制措施,都称“一事不再罚原则”。违背这个原则,分别处罚、重复处罚,滥施处罚的,都属行政违法。

三、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实施条件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行政法律义务时,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需要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诸方面。(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种类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是依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履行的行政法律义务而设定的。法定的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可按如下形式分类。

1.警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对违反了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行政违法人所作的一种警戒式谴责,称为警告。这里所称的警告,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精神,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中,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生产企业的专卖管理而专门制定的一条行政处罚规章(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它适用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烟草制品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依据这条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警告或者令其停产整顿。2.罚款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

公开摆卖违规卷烟的处罚有哪些?

在我国,烟草是不能私自贩卖的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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