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京审批违约了怎么办
急!!!进京户口审批未通过无法落户应该怎么办呀?

户口违约金?我该怎么办?

我建议你找律师!这样你可以很好的应对公司。1、一般你不交违约金公司也没有办法,最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给你,这样可能对你以后找工作有麻烦。
2、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承诺书是否经过鉴证,这个很重要。
你手里应该有一份劳动合同吧。
已审批下北京户口但想违约,若报考国家公务员可以保留住户口吗?

北京户口办理常识 去这里看。 http://www.beijing.gov.cn/fwdh/sm/hk/default.htm 首都之窗的户口办理页面。
写一些大致的吧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作者: kgdxk 封 2006-2-23 11:02 回复此发言 删除 -------------------------------------------------------------------------------- 2 北京户口办理常识 驻京办事处和编制内人员户口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应到市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办理。
(一)办理申报户口条件: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及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 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入户条件; 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的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2、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应有部级单位在市局备案)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父母双方单位证明; 3、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当地区、县级医院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的籍贯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还需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投靠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户口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关于非北京生源生毕业生办理进京落户协议的问题

我明确告诉你:企业实行见习期不合法!请仔细阅读以下解释,有不明白处可向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咨询,本解释来自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月17日对见习期制度给予的答复性解释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前而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但必须明确的是见习期制度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我们国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
如198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其中的第26条规定:“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1987年7月22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
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有关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
”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国家规定,原为教龄在一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可不实行见习期;原为工龄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实行见习期。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毕业生填写《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干部申报表》,向人事部门办理干部身份转正手续,确定行政级别,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
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式发生很大的变化,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有关原见习期制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等已经失去了有效性。
事实上, 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复函也重申了见习期的问题,但针对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 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
高校毕业生(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双向选择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受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来设法规避劳动法(广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当前许多的国有企业仍旧要求毕业生执行见习期制度,由于这类企业一路由计划经济时期走来,被计划经济时期政策的束缚也较多。但是不论如何,见习期制度明确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当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如仍以实行见习期为名要求通过市场招聘形式而录用的毕业生实行长达1年的试用期,是混淆概念、变相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对见习期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第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见习期仅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否则没有任何法规依据。第二,时间限制。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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