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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执行措施空白怎么办

最佳回答2022-10-27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一直没有实施怎么办

若是法院不执行的,可以在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的半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异议。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来维护自己权益,让义务人执行。但是有时申请了强制执行而法院一直不执行,这时可以在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的半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异议。

怎样才能解决企业制度执行力的问题?

针对具体的问题采取具体的措施。 一、操作性不强,难执行 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公司制度在操作性上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乏体系化。

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习惯于开“应急药方。一些制度之间缺乏相互照应、相互配套,有些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不衔接的问题;二是重点不突出。有的把制度建设的重点放在日常管理上,削弱了重点制度,如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岗位、关键工作方面的制度反而成为空白;三是有些制度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有些滞后,有些制度本身条款模糊,不够严密。如长期不作修改、梳理和完善,制度成为一种摆设,将束缚企业的发展;四是有的制度颁发过于原则,没有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有的光有规范性制度,缺乏程序性制度支撑;五是一些制度草率地建与废,也导致人们对制度的不尊不畏。 解决办法及措施:制定制度要系统配套,言简意赅,具体明确,合理管用,能够行得通、做得到、管得住、用得好。因此,要从以下三“点”入手加强制度建设的力度,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使所建制度切实可行。

第一、制度建设的着眼点要立足于在出台有关制度时,广泛开展民意调查,征求职工意见,科学制定制度,使制度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适用性和针对性。诸如在哪些方面需要建立什么制度,要用制度约束、规范什么行为,某项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怎样等问题,都要深入调查分析,充分征求职工意见,负责制度建设的领导同志既要善于把职工中好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制度中来。使制度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系统、具体明确。

第二、制度建设创新的立足点要与时俱进。要树立制度的改革精神,丰富、完善和发展制度,实现制度与时俱进。要用制度规范权力运作,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要在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上创新,在适应新形势上进行制度创新。第三、制度建设的操作点要把握在制度的执行上。制度不是时尚,是规范、约束干部职工行为的一种刚性手段,制度一旦建立,就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就失去制度的严肃性,势必影响制度的执行力。要关注制度的实施情况,执行不了或难以执行的要找出原因,从根本上着力解决问题。

二、监督力不够,软执行 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企业往往是制度定了,上了墙、发了文,成了册就大功告成。对制度出台后如何执行,不执行怎么办,措施、惩戒、督察等都跟不上;制度落实督查往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部门和部门之间好象都管、又好象都不管。有时制度有明确要求,但操作起来有脱节或不严肃的现象,就是不按规定做也无大碍,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缺少督查和惩戒办法。 企业中职能部门对制度执行监督不到位,主要有职责不明确、责任不明确和领导不支持监督的客观因素;也有职能部门本身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领导都不说我说了也没用,批评人总归要得罪人,还不如多种花少栽刺”等思想上种种影响监督作用发挥的主观因素,造成了责任性不强,监督不积极主动,对本应负的监督之责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心态。

监督的形式单一,办法较少,监督缺乏力度,往往是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由于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有的监督仅停留在理论上,实践中收效甚微,如对一把手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较少,掌握情况也不甚多,有的也只是走走形式而已。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掌握情况,主动监督也不够,热点工作过程监督参与较多,但在制定程序、考虑方案时参与较少。有的专项监督活动(如巡视督察)也是大而滑之,不具体不实际,没有促进作用。

有些单位聘请的各种各样作风监督员几乎不开展活动,没有发挥其监督作用。有的监督部门人员不到位或兼职过多,造成监督缺位。还有目前体制设置不太科学,让单薄的监督部门站在风口浪尖上去监督领导班子、监督党员干部,而监督部门人员的人事、福利待遇,使用考核评议还都在被监督单位,监督难以开展,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承受的压力和心理负担是相当重的,有的缺乏所在单位领导的支持和理解。

更主要的是长期以来多数国有企业都存在依靠权力来落实制度,在制度的执行上也靠领导讲话、领导指示、领导督查去落实情况,制度的执行力受制于执行者的利益和情绪。其原因主要是“家长式”管理在企业管理模式中根深蒂固,监督部门如同摆设,其他各种形式的监督流于形式。就是重视监督机构督查落实也存在专职监督力量不够的情况:一方面是配置不够,有的设置了专职监督机构,但人员少,有的机构都没有,配的是兼职监督人员,这样造成有制度无人去执行,或草率执行;另一方面是监督人员素质问题,从纪检监察角度来说,反腐倡廉工作是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既有坚强政治意识,又懂得讲究政策和策略,掌握经济、法律、生产、管理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才,说实话我们自身在素质方面存在很多欠缺。

领导亲自督查落实效果会很好,但领导的精力、时间有限,不会对所有的制度都督查到位,且自己也是被督查对象。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时,由于监督的弱化,制衡力、威慑力不够,制度执行就会打折扣,使制度得不到彻底执行。 解决办法及措施: “制度”二字从字面上看,“制”就是限制,“度”就是标准、尺度,组合在一起就是限制人们行为的尺度。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最终需要人去做,俗话说:“懒牛不打不踩沟”,人的鞭子就是对牛的监督,“沟”就是限制牛行为尺度,其实“惰性”也是人的天性,有些时候人和牛一样,在没有监督或监督失之于软时,是不会自觉或长期坚持踩在沟里的,在沟边踩是常有的事。

因此,一要把监督工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制度落实情况评价机制,制定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奖惩挂钩,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坚持违规必究,敢于碰硬,充分体现制度的刚性,树立制度的权威。二要坚决打破“家长式”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在凡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负责的情况下,确保凡事有人监督。

企业的纪检监察及各职能部门要承担起制度执行的监督职责,在党委的领导下既要有所分工,又要共同合作,把监督制度执行的工作抓好抓实。三要明确督查职责,落实督查任务,改进督查方法,提高督查水平。要拓宽监督渠道,将监督从被动转主动,静态转动态,事后转全程。四要超前防范,从具体事抓起,早打招呼早提醒。

要动态监督,对那些教育无效,视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而不顾,仍我行我素的,强行纠正他们的错误和问题,将其从违规违章的错误当中拉回来。五要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强化纠错的及时性,在制度执行的监督中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督查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有力的措施保证制度的执行。 三、有可行制度,不执行 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进行清理,在不断地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客观的说,企业的大部分制度是具有操作性的,是可行、能行的,但可行、能行的不是都能严格执行,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是不知道不执行。

新进企业人员或岗位变动后新到岗位人员对企业制度或新岗位要求不熟悉,或由于企业对规章制度宣传不到位,加上员工自觉学习不够等原因造成对制度不了解,或是对制度理解有偏差,或是工作交接时模糊不清等原因造成当事人不知道、不明白有相应制度不执行;二是明知道不执行。由于上级插手或在他人干扰等情况下,因为“人情因素”绕不开“潜规则”,绕不开人情,或利益梭使、个人观念等原因,知道有约束制度,不执行。如企业用工、用人都有完整的制度,如有他人干扰,制度执行就会走样,再如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也难执行,执行了申报数字也。

制度执行不到位整改措施

(一)制度执行意识不强。有的单位和部门把制度建设的重心放在建章立制上,对于如何有效的执行制度不够重视,似乎制度建好了就大功告成,使之束之高阁。

有的单位和部门把制度建设用来装潢门面,写在文件上,贴在墙上,念在嘴上,或汇编成册,应付上级检查考核,而不去认真贯彻执行。

有的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执行制度时原则性不强,遇到得罪人的情况,就有意回避,因人而异使用不同的制度标准。有的干部则对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按照制度规定的原则和主要精神去执行。(二)制度设置不够科学。有的单位制度很多,但制度的设置脱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搞上下一般粗;有的制度没有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其中有些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的管理要求,个别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有的制度只是仅仅着眼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特点,而忽视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造成制度的不配套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三条战略导向“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

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

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强制执行不了,怎么办

根据我国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来维护自己权益,让义务人执行。但是有时申请了强制执行而法院一直不执行,这时可以在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的半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异议。综上所述,关于强制执行不了怎么办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不按照相关法律通知文书执行规定义务的,法院有权要求其报告财产情况,或者直接进行财产查询并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手段,对于法院不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方没有偿还能力怎么办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拓展资料: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

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不当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引用词条)。

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或其拥有的财产性权利进行执行,并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引用词条)。执行异议之诉是2012版《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增加的诉讼种类。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的两个程序。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起诉。

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方没有偿还能力怎么办?

首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法院会在一定期限内给你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以后你应该尽快和案件的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报告自己现在的财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等。其次,虽然你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并不意味着你以后会永远没有偿还能力,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以后,任何时候你有了偿还能力法院随时可以恢复执行。

因此不要抱有任何幻想,认为法院以后也不会再执行你了。

最后,还是建议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争取求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一次履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次履行或者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履行。俗话说,无债一身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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